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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还本付息电价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7〕969号 2007年5月10日
湖南、山东、安徽、四川、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报来焦柳铁路湖南段、浙赣铁路湖南株洲段、胶济线、京沪线山东段、京沪线安徽段、陇海铁路安徽段、达成铁路四川段、浙赣铁路江西段配套供电工程还贷加价的请示均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各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用电在执行当地省级电网大工业电价基础上,还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湖南焦柳铁路0.1235元(含税,下同)、浙赣铁路0.0256元;山东胶济铁路0.1189元、京沪铁路0.1027元;安徽京沪铁路0.0437元、陇海铁路0.0311元;四川达成铁路0.0627元;江西浙赣铁路0.1744元。
二、以上价格自供电工程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
三、还贷期内出现铁路机车实际用电量与预测用电量差距较大的情况时,或供电工程还贷资金本息回收后,省价格主管部门可报我委对还贷加价标准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