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价格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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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30号 2006年6月28日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0.44分钱、浙江省0.35分钱、江苏省0.4分钱、安徽省0.2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004元、浙江省0.4045元、江苏省0.375元、安徽省0.356元、福建省0.36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均为每千瓦时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安徽省、福建省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东电网有关省级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新投产机组对电网公司的影响以及电网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上海、浙江、江苏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77分钱、0.25分钱和0.1分钱。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2分钱、浙江省1.89分钱、江苏省2.34分钱、安徽省1.64分钱、福建省0.79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六、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上海市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七、同意安徽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一、上海市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三、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四、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五、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六、华东电网部分电厂上网电价表(略)

附件:

附件四: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注:

(1)本表中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三峡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3分。

(2)本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6分,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4分。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不得征收(不含居民生活用电)。

(3)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本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