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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委托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居民电价调整组织听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526号 2001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10号)和《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1〕2086号)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规定,考虑到居民生活电价属于在省级范围内执行的商品价格,为有利于居民生活电价调整时能充分听取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委托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调整组织听证。各地在上报电价调整方案时,要将居民生活电价听证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