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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1〕44号 2001年1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分公司:
《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还本付息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计价格〔1999〕66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意见,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规定征收的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按原定政策征收到2000年底停止。
二、我委颁发的各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已包含电力建设基金,为适当解决农村电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问题,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各电网销售电价暂不降低,仍按我委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地电价中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由省级电力公司收取后专户存储,暂不得使用。其使用和管理办法待财政部会同我委协商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