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现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的不同理解
我们首先看一下马克思是如何看待剥削的。马克思写《资本论》的目的就是为了揭露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但他并没有从道义原则出发去简单否定剥削。马克思对待资本主义剥削的基本观点是:第一,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包括其剥削的产生和强化,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历史发展过程。他讲道:“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92)因此,马克思并不是从道义上要求资本家和地主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负责。第二,作为一个自然历史现象,剥削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剥削的存在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够的结果。在生产力没有达到高度发展的条件下,剥削是不可能消亡的。第三,对剥削存在的历史价值只能使用生产力标准来评价。恩格斯曾说过,人类社会的第一个剥削制度是奴隶制,而奴隶制与没有剥削的原始公社相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93)当马克思将资本主义剥削与奴隶制剥削和封建剥削对比时,也曾讲到它是一种进步的文明剥削方式。马克思说:“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94)第四,资本主义以后的未来社会不存在剥削。列宁也曾说过,“社会主义就是消灭剥削”,但他们的预测是以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消灭了一切私有制经济为前提的。
那么,如何看待现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呢?
剥削现象,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剥削现象实质上是依靠对财产的私人占有从而无偿占有他人创造的社会财富的一种经济关系。“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95)历史上出现的剥削现象大多都与私人财产的形成方式和支配方式有关。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是共有的,个人没有私有财产。人类从原始社会的野蛮时代迈向文明时代,采取了最野蛮的方式,即彻底剥夺一部分人,使其成为奴隶,成为另一部分人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并为其创造财富的财产。在封建社会,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掌握在地主手中,农民必须依附于土地才能生存,农民实际上并不拥有多少财产,他们与财产的关系是间接的,即主要通过租种地主的土地并向其缴纳地租来实现。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财产主要是通过资本原始积累,即通过暴力对小生产者财产的剥夺而实现的。“剥夺人民群众的土地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96)“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97)资本家依靠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无偿占有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从而形成资本主义剥削。可见,历史上存在的剥削现象都是以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的存在和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的根本对立为前提的。
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已不存在,那么,剥削现象是否存在?我们认为,一方面,我们要敢于承认有剥削。因为,作为剥削现象存在基础的私有制经济依然存在,作为依靠对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及其成果的剥削现象就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把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剥削现象与历史上存在的阶级剥削严格区别开来。首先,我国现阶段的剥削不再是社会占主体地位的阶级剥削,而是依附于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公有关系的一种剥削现象。其次,我国私营企业主的初始资本不是靠对别人财产的剥夺,而主要是靠个人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再次,我们要把私有经济中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严格区别开来。目前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一般是自己管理企业。作为企业的管理者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它既创造社会财富,也创造价值,特别是现代化大企业中的管理劳动,比起直接加工于劳动对象的一般劳动而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更大,创造的价值更多。他们由此得到的比一般工人更多的收入当然属于劳动收入。扣除属于劳动收入的部分,剩下的才是非劳动收入。最后,我们要把作为非劳动收入的剥削收入与一般的非劳动收入严格区别开来。剥削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但非劳动收入并非都是剥削收入。在非劳动收入中还包括存款利息、馈赠、遗产、转移支付等。纯粹由于他们投资而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部分,一般才应视为剥削收入。但是,有剥削收入的人不一定就是剥削者,只有以剥削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属于剥削者。即使是剥削者,一般也并不构成与工人阶级根本对立的利益集团,而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有人认为,剥削问题是我们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不得已采取的一项政策,如果条件发生了变化,这种政策是可以改变的。我们不是这样看的。我们的观点是:剥削现象,不属于主观道义范畴,而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存在。
第一,剥削是一个历史现象,消灭剥削也是一个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消灭阶级剥削的理论,是从生产力原则出发的,认为当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周期性经济危机和工人阶级劳动与生活条件的恶化,因此,这种阶级剥削应当被消灭,并由公有制社会所取代。但是,即便如此,马克思对作为资本家阶级剥削的评价也是持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而不是简单化地将其与罪恶直接连在一起。反而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方式,比起奴隶制、封建制等剥削方式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马克思说:“资本的文明之一是,它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98)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下发展起来的。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目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根本任务是快速发展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不顾条件的可能去消灭一切剥削,甚至包括资本主义性质的剥削。
第二,剥削现象存在的基础是私有制经济,而包括私有制经济在内的多种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只要私营企业主遵守国家税收、劳动者权益、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不损害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其占有的剩余价值既是合理的,又是合法的。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私营企业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获取剩余价值,但是,在他们增加利益的同时,也使国家得到了更多的积累,职工得到了更多的收入。因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不与国家和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相对立,而且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与国家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奋斗目标是一致的。如果离开我国社会主义的实际,从一般抽象的角度看,好像偏离了我们所追求的共产主义远大目标,然而实际上却是更有效地推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在我国,如果说没有公有制为主体就谈不上社会主义的话,那么同样,如果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就建不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第三,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建设中,存在着剥削成分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①它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而非公有制经济增长速度高达30%。特别是在沿海地区和县域经济中,已经成为主要的经济增长点。②它是新增就业的主渠道,是社会稳定的支持力量。我国新增就业的70%以上是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解决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十分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能够增加就业。如果不是民营经济的大发展,中国的就业压力将会更大,如果有大量的人员不能就业,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就会影响政治大局和社会安定。民营经济发展了,就业人员增多了,地方政府的压力减小了,地方收入也会增加,如此,有利于当地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地方收入的增加,有利于人民群众收入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这是邓小平“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具体体现。③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先导和重要的推动力量。它生在市场,长在市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较强。它的发展,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态势的形成,同时也推动了公有制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有人认为,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补充成分,它们的大发展必然挤占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因此,应适当给予限制。但我们认为,大力发展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有利于私营经济发展的更为宽松的经济环境和更广阔的制度空间,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第一,要真正把发展私营经济放在国民经济全局上加以高度重视,并把发展私营经济与搞活国有经济和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第二,尽快解决私营经济的国民待遇问题,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私营企业融资难和自营出口难等问题。要适当扩大国有商业银行向私营企业贷款的比重,尽快组建民间投资担保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融资。第三,减少对私营企业的行政性审批,简化工商登记手续,一般私营企业的建立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降低注册资本的门槛,鼓励发展私营中小企业。第四,打破行业垄断,调整市场准入政策,清理和取缔限制社会投资的不合理规定,扩大私营经济的投资领域,建立和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外,都应允许私营资本投资经营。第五,要支持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鼓励高科技私营企业尽快进入电力、水利、铁路、公路、港口、公共工程等设施的建设,对于电信、邮政、金融、保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行业,也要降低准入条件,吸纳民间投资。第六,出台各种鼓励、扶持措施,完善私营企业经营环境。取消对私营企业发展的多种限制性、歧视性条文,制定鼓励私营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第七,提高对私营企业的服务功能。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搞好必要的规划、协调、引导和服务,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介服务组织,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第八,对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家进行分类指导。有些私营企业家综合素质高,管理文明,尊重职工权益,乐于扶贫济困,通过各种形式回报社会,对自身及家属严格要求,企业效益好,对国家贡献也大。政府和社会对这类企业家应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使其获得应有的社会荣誉和光彩。对那些素质不高,唯利是图,严重损害职工权益,甚至制假贩假、走私贩私、坑蒙拐骗、偷税漏税的私营企业,要加强教育、监督和引导,对一些不法行为,要严厉惩处。
(1)《马克思1868年1月8日致恩格斯信》,《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50页。
(2)这里讲的剩余价值是指剩余价值一般。马克思将剩余价值一般作为独立的基本范畴首先加以研究,其后才能研究利润、利息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称为《资本论》的三大崭新因素之一。马克思在1867年8月24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又明确指出:“我的书最好的地方是:研究剩余价值时,撇开了它的特殊形态。……古典经济学总是把特殊形态和一般形态混淆起来,所以在这种经济学中对特殊形态的研究是乱七八糟的。”(《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25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4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3页。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6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194页。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5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注41。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
(15)恩格斯为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写的导言,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20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9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页。
(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2页。
(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29)约翰•穆勒:《经济学原理》,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222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3页。
(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4页。
(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3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271页。
(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9页。
(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0-371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4页。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
(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6-387页。
(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页。
(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页。
(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5页。
(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1-422页。
(5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43页。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1页。
(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2页。
(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2页。
(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4页。
(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分册,第22页。
(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7页。
(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86页。
(5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0页。
(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0页。
(6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2页。
(6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5-606页。
(6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5页。
(63)《马克思恩格斯〈资本论〉书信集》,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50页。
(6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14页。
(6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02页。
(6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19页。
(6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25-626页。
(6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27页。
(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6页。
(7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6页。
(7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9页。
(7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45-646页。
(7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7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0页。
(7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6-57页。
(7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77)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7-18页。
(7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2页。
(7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180页。
(8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122页。
(8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9页。
(8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7页。
(8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9页。
(8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1页。
(85)卓炯:《关于〈资本论〉的生命力的探讨》,《学术研究》1983年第2期。
(8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77页。
(8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6页。
(8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页。
(8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358页。
(90)最早明确提出不能教条地将雇佣8个工人作为区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政策界限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教授。卫兴华:《政治经济学研究(二)》,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51-455页。
(9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8页。
(9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0页。
(9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
(9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7-928页。
(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1页。
(9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80页。
(9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1页。
(9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7-9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