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货币资金的主要税务问题
一、更改凭证金额,套取现金收入
例2-11
张某是某小型企业采购部主管,平时主要负责企业物资的采购工作。由于企业平时对物资管理不是非常严格,没有专门的人员认真进行过盘点,进货物资的数量和金额都由张某一人掌握。企业负责人李某为了增加成本,减少利润总额,授意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合作的商户找一些物品发票,对所附明细清单进行修改,将金额也改成较大的数额。企业负责人李某签字同意后报销下账。就这样,虽然实际并未发生发票上的支出,现金便瞒天过海轻易被套取出来,成本也被轻易地增加了,从而减少了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析:
小型企业由于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对报销把关不严,个别人便利用这一机会,将平时非公务或私人积累的一些车票、住宿费等单据混在正常发票中一起报销,套取现金。当然也有部分企业故意报销一些非公务单据或是伪造单据,以达到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或者会计等其他经办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或凭证上的漏洞,趁机更改发票、收据上的金额,贪污相应款项,或通过添加和虚构经济业务内容和金额,将现金据为己有。
二、未履行扣缴义务,偷逃个人所得税
例2-12
税务人员检查某小型企业现金日记账,2019年底有一笔金额30000元的现金支出,对应科目为“应付利润”,所填写的摘要是“利润按比例分成”。因是对个人支付的现金,怀疑有偷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查实,此款是支付给企业股东张某应分得的经营利润。账目中未发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
分析:
现金支出中数额较大的对个人的支出(如工资、承包租赁提成、推销提成等)往往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由于纳税意识的原因没有履行扣缴义务,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对“库存现金”科目的检查是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
三、私设“小金库”隐匿应税收入
例2-13
根据举报,某小型印刷厂春节前为本厂职工无偿分发了大量猪肉。税务检查人员就此线索检查了该印刷厂的财务账簿,并未发现问题。经了解,分发猪肉是由该厂食堂处理的。在检查该厂食堂账目中发现有分发猪肉的记录。经查询落实,是该厂多年向郊区某纸厂提供废旧纸张,所取得的现金数万元,一直存在该厂食堂账上。适逢春节,经领导批准,以此款向养猪场购猪肉若干分给本厂职工,故该厂财务账上并无此项记录。
分析:
废旧纸张属该小型印刷厂的废料,按会计制度规定,其销售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该厂将取得的现金收入挂在食堂账上形成了私设的“小金库”,在企业的库存现金账上绝无痕迹,其手法较隐蔽,但还是在食堂的账目上留下了偷漏税的证据。有些纳税人索性把这类应税收入挂在外部关系单位的账上,其偷漏税手法则更为隐蔽。但无论如何隐蔽,只要抓住源头(如此例中的废旧纸张)运用查询的方法深入追查下去,总会查清问题。
四、以“往来”账转移收入,偷逃税款
例2-14
税务检查人员2019年年初检查某小型制造企业2018年的“库存现金”日记账,发现8月20日借方有一笔金额为6800元的现金收入。其对应科目为“其他应付款”。因该笔业务无“摘要”,且账户对应关系异常,引起检查人员怀疑。经核对会计凭证,是销售废品的收入。由于未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偷逃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分析:
小型企业出售废旧物品、残次品、下脚料、边角料及零星材料等物资,按税法规定,均属于销售货物,应作计税收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这类经济业务并非经常发生,其收入的现金一般金额较小,在税务检查中往往不引人注意,极易发生偷漏税问题。在本案例中是应税收入已入了“现金”账,而未入“收入”账,将其计入“往来”账,其表现是对应关系“异常”。企业此举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日后支配这笔现金,客观的后果则又造成了偷税。归根结底,毕竟是把这笔收入的现金入了本企业的财务账,手法并不十分隐蔽。检查时,从科目对应关系入手,通过核实会计凭证,必要时进行查询,就足以落实问题。
五、错误处理出纳长短款,影响企业所得税
例2-15
税务人员检查某小型企业库存现金日记账,月末时贷方有一笔金额55元,对应账户为“管理费用”的会计事项,其摘要为“短款”。经核实“现金盘点报告表”确实发生出纳短款55元整,但未查明短款原因,擅自在管理费用中核销,有偷逃企业所得税之嫌。
分析:
一些小型企业由于现金收支比较频繁和出纳人员素质不高,难免会发生长短款的问题。按会计制度规定,对现金盘点中发现的长款或短款在未查明原因前应记入“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或“其他应付款——现金长款”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长款,如无法退还客户,应作冲减管理费用处理;对短款,凡因出纳人员工作马虎所致,原则上应由出纳人员赔偿,不可擅自列入管理费用。虽然出纳长短款的金额通常很小,但处理的原则性很强。某些个别的纳税人往往未引起重视,随意进行处理。如将长款留作“小金库”而不冲减管理费用;对短款出于感情用事,不认真查明原因,不追究赔偿责任,擅自在管理费用中核销等,不仅违反了财经法纪,对企业所得税也势必造成一定的影响。
六、以“白条”付出现金,非法列支业务招待费
例2-16
税务人员检查某小型企业现金日记账,贷方有一笔金额为300元的现金支出,对应科目为“管理费用”。摘要是“购酒一瓶”。原始凭证为某小食杂店业主所开购酒证明1张,其上有经手人及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签章。经查明是接待客户时所用。
分析:
现金支出一般金额较小,用途较广。此例未能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报销的凭证,而以“白条”入账是财经纪律所不允许的,显然存在着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除“白条”以外,在企业进货和支付费用等的现金支出中,涂改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大头小尾的发票等在税务检查中也会经常遇到。因此,加强对原始凭证合法性、合理性的检查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