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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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商事

2.1 商事的概述

(一)西方商事的起源

从经济方面来说,西方商事的起源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第一,农业在生产领域的革命性进步为流通领域内商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二,商业革命的力量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的商业曾经处于长期中断的状态,“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商业来往的主要方式。中世纪早期(5—10 世纪),欧洲商业开始复苏,并且逐渐繁荣起来,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11 世纪,地中海向西方航运开放,促进了欧洲贸易的发展。11—15 世纪的 400 年间,贸易中心从拜占庭到意大利,再到尼德兰,经历了几度迁移,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这些海陆通道上形成了数量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各国商人再次聚集,从事各种各样、不同规模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 13—15 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依旧举世闻名。

从社会方面来看,西方商事的起源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第一是商人阶层的形成。在农业文明和贸易革命的洗礼下,商人阶层开始形成,并作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从农业过剩人口中分流的劳动力成为商人,他们从生产领域转向交换领域,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第二是城市的崛起。在任何一种文明形态中,城市生活的发展都必须依靠工商业。自 11世纪起,欧洲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不仅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和扩大,而且性质也与以前的城市有了根本的差异。城市作为工商业中心,必须考虑食品和原材料供应的便利性以及制成品销售渠道的畅通,故城市的兴起加剧了商业的发展。

宗教对西方商事的起源也有很大的影响。11 世纪以前,罗马天主教思想表面上是“苦行僧”,主张“禁欲主义”和“来世救赎”,教会禁止投机和利息借贷(高利贷),对简单交易尽量保持“公平价格”;事实上,天主教神学在 11 世纪末和 12 世纪开始放弃占主导地位的“禁欲主义”教义,在事实上承认商人的经济活动,就像其他世俗活动一样,经济活动不再被视为必然的“拯救威胁”。天主教会不再谴责金钱或财富本身,大多摒弃了长期以来反对交易获利的顽固政策,强调财富积累在救赎中的意义和作用,坚信基于高尚信仰的合法贸易不同于基于贪婪的非法贸易,合法收益不同于通过高利贷牟取暴利。宗教政策对商人阶层的宽容是 11 世纪以后商业高度发达的思想基础,商业活动在不违背教会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中国商事的起源

在古代汉语中,商是一个时间单位,一刻被称为一商。后续“商”一词被引入经济生活,与贸易活动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到了夏代,便出现了一部分专门从事交换的人。五帝时期,黄河下游有一个古老的部落,他们的祖先被称为契。由于契在大禹治水时有功劳,被封为商,这便是古代的商族。契的六世孙王亥足智多谋、善于经商,经常带领许多奴隶,驾着牛车到黄河北岸去做生意。一天,王亥在贩运货物的路上,遭到狄族易氏的袭击而去世。王亥的儿子上甲微听到父亲被害的消息后,便组织军队攻打易,灭了易氏,从此商的势力扩展到易水流域。到了商汤(商族后裔)时期,商族的手工业特别是纺织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花色品种优于其他各族。为了削弱夏的国力,商汤便组织妇女织布纺纱,换取夏的粮食和财富,把贸易作为政治斗争的武器。最后,他摧毁了夏朝的统治,建立了商朝。

图 2–1 以物易物

商是中国奴隶社会的一个朝代,后来被周武王推翻,周武王建立了周王朝。周朝建立之初,商朝的遗民成为周王朝的奴隶,他们既没有政治权利,也没有耕地,生活非常艰难。因此,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他们开始到处经商。久而久之,“经营企业的人都是商族人”这样的观念在周族人的头脑中形成了。后来,“族”字逐渐被删除,就简称为商人了,这个称呼一直沿用至今。在商人的带领下,商事也逐渐兴起。后来,春秋战国时期,政府对商业的控制局面被打破,各地出现许多商品市场和大商人。到了战国时期,各国铸造流通的铜币种类增多,形状各异,商事发达。在秦汉时期,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决定统一货币,把原来秦国流通的圆形方孔钱作为国家本位币,这些措施促进了商事的发展。而隋唐时期,除黄河流域的长安、洛阳,隋唐大运河沿岸的宋州、扬州都成为当时的大都市,商事十分发达。再到两宋时期,商事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状态,北宋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生动地反映了开封城内商事繁荣的景象。

(三)商事的概念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对“商”的认识也随之拓展。在现代社会,人们常常在不同层次上使用“商事”一词,“商事”已逐渐发展成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多层次的概念。以下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来介绍商事的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商事是指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是产品从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介,是产品进入市场的流通行为。这种行为以经营谋利,通过对商品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从而实现商人自我的不断发展。英文中对于商事的解释也反映了社会观念对于商品直接交易活动的一般认识。按照《韦氏新国际词典》的解释:商事指商品交易活动或买卖行为。

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国际上各国对商事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德国商法典》规定:“凡以商业之方法与范围为营业,办理商业登记者,即视为商业;对于农林业兼营副业,如对农林产品加工制造,经申请商业登记的,也视为商业。”《瑞士债务法》规定:“凡经营商业、工厂或其他依商人之方法作为营业而进行登记的,都视其为商业。”由此可见,商事范围在法学意义上来说十分广泛。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商事应该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放的概念,商事的具体范围应根据各国民商法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2.2 商事主体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主体作为商法理论的两大要素之一,其内容非常重要,因先有商事主体,后有商事行为。商事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持续地从事某种特定的商事行为并将其作为经常性营业的个人或组织。世界各国由于立法理念的不同,对商事主体概念的界定也不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商事主体可经法定程序而认定成为“商人”。例如:《法国商法典》规定,“以实施商事行为作为其经常职业的人是商人”;《德国商法典》也认为,“法所称之商人是指以实施商事行为为业者”。

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事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事行为,即作为商事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从事的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事行为;第二,商事主体必须作为其所从事的商事行为的主体,是商事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第三,必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第四,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在各国商法中,商事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商事主体予以分类,按照商事主体的组织形式特征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这是大陆传统商法有关商事主体最常见的分类,也适用于我国。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了特定的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营业性商事行为,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或自然人。商个人是法律拟制主体,可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一个户,或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主体。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为个人经营,债务由个人承担;如为家庭经营,则债务由家庭共同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表 2—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三者的对比

商法人在大陆法系各国民商法实践中又称“营利性法人”,在我国民商法中被称为“企业法人”,是指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的,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和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各国民商法中普遍存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从事营利性经营的有限责任企业或组织,均属于商法人之列。在我国,公司是商法人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下重点介绍我国的公司类型。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法人代表是企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责任的代表,并不承担债权债务。如出现违法行为,法人代表代表企业(而非个人)出面行使权利,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体股东仅以各自持有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公司债务。

表 2—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比

商合伙又称为“商业合伙”,是指数个合伙人为实现营利性营业目的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责任所形成的集合体。在我国,商合伙的表现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3 商事行为

(一)销售

销售在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每个人脑海中都有销售的清晰画面。销售就是介绍商品提供的利益,以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过程;是指以出售、租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销售模式种类丰富,从销售渠道、环节和销售的组织形式来看,销售模式有直销、代销、经销、经纪销售、联营销售等。

表2—3 各种销售类型的差异对比

联营销售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经营单位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一定的协议或合同,共同投资建立联营机构,联合经营某种销售业务,按投资比例或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销售效益。联销各方共同拥有商品的所有权。在中国,女装品牌联营模式居多,即要求服装生产商和销售商共担风险、共享利润,“诗曼芬”品牌就是联营销售品牌的一员。

(二)代理

代理的一般概念是,代理人按照一方的授权,代表一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法律行为,而由一方直接负责由此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取佣金的经营性活动。国际贸易中的代理是以委托人为一方,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为另一方达成协议,规定代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并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包括法律后果)。《德国商法典》第 84 条第 1 款规定:“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它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企业主促成交易,或者以其他企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我国至今没有关于商事代理的立法。

代理的类型

按照行业性质的不同,代理可分为:

(1)销售代理。它是代理方式中常见的一种,指的是代表出口商或制造商为其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提供服务的代理人。

(2)购货代理。购货代理又称采购代理,即代理人受进口人的委托,为其在国际市场上采购商品提供服务。

(3)货运代理。一般是以货主的受托人身份为货主办理有关货物的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

(4)船方代理。船方代理是指承运人的代理人,包括外轮代理,为承运人承揽货载提供服务。

此外,还有广告代理、诉讼代理、仲裁代理、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等。

按委托人授权范围的不同,代理可分为:

(1)总代理。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的事务。

(2)一般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指不享有独家经营权的代理。因此,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

(3)独家代理。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为,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再委托其他代理人。

(三)运输

商事运输是指承运商人利用必要的运输设施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行为。商事运输是商法中传统且典型的商事行为。从不同角度解读,商事运输有不同分类,部分分类如下:

按运输设备分类,商事运输有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五种。

(1)公路运输是指以公路为运输线,利用汽车等陆路运输工具,开展跨地区或跨国的移动,以完成货物位移的运输方式。它是对外贸易运输和国内货物流程的主要方式之一。

(2)铁路运输是利用铁路设施、设备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货运中的地位仅次于海洋运输。

(3)水路运输是利用船舶、排筏和其他浮运工具,在江、河、湖泊、人工水道以及海洋上运送旅客和货物的一种运输方式。它是我国综合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航空运输是指利用飞机运送货物的现代化运输方式。近年来,航空货运量越来越大,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日趋普遍。

(5)管道运输是一种以管道输送流体货物的方式,而货物通常是液体和气体。它是统一运输网中干线运输的特殊组成部分。

按运输的协作程度分类,商事运输有一般运输、联合运输两类。

(1)一般运输主要是指在运输的全部过程中,单一地采用同种运输工具,或是孤立地采用不同种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没有形成有机协作整体的运输形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等为一般运输。

(2)联合运输简称联运,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一项进出口货物运输任务的综合运输方式。2020 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接力运输就是联运的一种。例如,将防疫物资通过航空运输或水路运输从A国运至B国,再使用公路运输或其他运输方式将其运至B国的物资所需地点。

(四)结算

结算亦称货币结算,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经济单位间由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资金调拨等经济活动而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分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现金结算,即直接以现金进行支付。转账结算,即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单位账户划转入收款单位账户。转账结算是货币结算的主要形式。在现金结算中,买卖双方同时在场,交货与付款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处所进行的,交易可以当面两清,手续也较简便。转账结算则与此不同,交货与付款在时间上不一致,买卖双方并不同时在场,而且交易情况多种多样,对结算的条件有不同的要求,因此转账结算要制定多种结算方式,对付款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交易双方的责任做出不同的规定。在我国,银行的一般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七种。在国际上,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有汇付结算、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以下重点介绍国际结算的三种基本方式。

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人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各种支付工具),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的当事人包括:①付款方称为汇款人,即进口商;②收款方称为收款人或受益人,即出口商;③受汇款人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叫汇出行,即进口地银行;④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叫汇入行,即出口地银行。汇款的一般流程为:①汇款人递交汇款申请书给汇款行;②汇出行按照某种方式(如:SWIFT)将汇款信息传递给汇入行;③汇入行按照汇出行的指示付款给收款人。

汇付方式可分为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 M/T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 T/T )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 D/D )三种。不论采用以上哪一种方式,在贸易项下,汇款都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在进出口贸易中,如果采用货到付款方式,则对卖方而言风险大,货物发运后卖方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如买方不守信用,卖方可能会面临钱货两空的状况;如采用预付货款方式,则对买方而言风险大,汇款后能否准时收到货物取决于卖方操作。

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商为向国外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具汇票并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银行的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款的结算方式。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对托收做了如下定义:“托收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承兑,或凭付款/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的当事人主要有五类。①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人。②托收行,即接受出口商的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托收行与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③代收行,即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④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⑤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也就是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托收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前者是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后者是指在出口商所开具汇票以外,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又可进一步分为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对出口商而言,可能面临进口商由于各种原因而拒付赎单或承兑后拒绝付款的风险。无论是光票托收还是跟单托收,出口商都可能遇到进口商拒付或延付的风险。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是进口地银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令向出口商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与关系人通常包括:①开证申请人,是向银行提交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出口贸易业务中的进口商;②开证行,是应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③通知行,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④受益人,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使用和执行信用证并享受信用证所赋予的权益的人,一般为出口商;⑤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⑥保兑行,是应开证行或信用证受益人的请求,在开证行的付款保证之外对信用证进行保证付款的银行;⑦偿付行,是受开证行指示或由开证行授权,对信用证的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银行;⑧付款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并授权向受益人承担(无追索权)付款责任的银行;⑨承兑行,是开证行在承兑信用证中指定的并授权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银行,在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银行;⑩转让行,是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信用证操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几项。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议付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议付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装运货物后,向议付行提交货运单据。

(7)议付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议付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

(11)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12)开证行向进口商提交货运单据。

(13)进口商凭单据提取货物。

图 2-2 信用证操作流程图

信用证根据不同的分类依据,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有四种分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信用证上面注明的商业单据,才能够收到货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向银行提供任何商业单据就能够收到货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能够保护买方的利益,所以大多数的国际贸易一般会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一般只用在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的情况下。

(2)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由另一家银行保证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因为保兑信用证同时有两家银行保证付款,相对非保兑信用证更能保证卖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额的国际贸易中,会使用保兑信用证。而在小额的国际贸易中,一般只使用非保兑信用证。

(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开证行立即支付货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需要等到规定期限开证行才支付货款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卖方回笼资金,远期信用证有利于买方资金周转。远期信用证又分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和远期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4)其他种类的信用证。

根据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还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等。

(五)融资

从狭义上讲,融资(financing)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

企业融资主要包括内源性融资、外源性直接融资、外源性间接融资三种方式。

内源性融资,即企业通过自身积累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企业采取此类融资方式具有较大自主性,由于在企业内部进行融资,不需要实际对外支付利息或股息,不会减少企业的现金流量;同时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不发生融资费用,成本较低,亦受外界影响较小;但其会受企业本身盈利能力以及资本积累的影响,融资规模有一定的限制。内源性融资主要有留存收益、亲友贷款、股东贷款等几种方式。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以及扩充生产能力,都需要大量资金给予支持,这些资金的来源除内源资本,相当多的部分要依靠外源融资来解决。外源性直接融资包括:企业吸收直接投资、股权融资等。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协议等形式,按照“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吸引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一种权益性融资方式。股权融资,即以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股权融资有其优势,如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用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由于预期收益高,易于转让,因而容易吸收社会资本;等等。但股权融资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如发行费用高、易分散股权等。

外源性间接融资,即企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融资、发行债券或向其他企业贷款及业务往来产生商业信用的方式进行融资,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债券融资、商业信用、融资租赁、海外融资、典当融资等。

(六)投资

投资是一定的经济主体(国家、企业或个人),为获得预期不确定的效益或收益,而将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资产投入某种事业或对象的经济行为。投资不仅仅局限在金融资产以及经济概念上的“资本”,还指具有创造生产能力的所有有形和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主要包括:(1)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享用权;(2)公司的股份、股票、债券、债权;(3)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给付请求权;(4)知识产权;(5)法律赋予或通过合同而具有的经营特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提炼或开发的特许权;等等。

常见的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

直接投资方式,即将资本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去,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直接投资形式主要有:(1)开办独资企业、直接开店等,并独自经营;(2)与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参加企业资本,不参与企业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

间接投资方式,指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股票等,定期收取利息和股息,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七)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某类无形财产或有形财产拥有者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拥有财产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许可。

常见的使用许可有以下几种形式。

1.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是指知识产权许可方与知识产权被许可方依法签订书面许可合同,由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知识产权许可证的法律行为。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分为著作权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

(1)著作权使用许可。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指作为许可人的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就作品使用的期间、地域、方式等而达成的协议。由许可人授予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许可方著作权的法律行为。

(2)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采用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3)专利使用许可。专利使用许可是专利权人依据专利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获得权益的制度。通常把通过签订专利许可合同而进行的交易,称为许可证贸易。专利使用许可分为一般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分许可、交叉许可。

2.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商业秘密使用许可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许可他人使用并得到一定收益。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实质上是权利人在保留该商业秘密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向他人转让该商业秘密的使用权的行为。

3.软件使用许可。软件使用许可是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软件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软件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