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一般原则 Article 3:General Principles

本公约的原则是:

(一)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做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二)不歧视;

(三)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四)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

(五)机会均等;

(六)无障碍;

(七)男女平等;

(八)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在公约文本中专门对一般性原则加以规定,这在之前的核心人权条约中是没有的。打个比喻,上述这些原则就如同大树的根基,延伸到公约所有条款,并将不同部分连接起来。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一般性意见中[15],也曾列举一些一般性原则[16],此外,迄今未有其他人权文书采用这种方式。

一般性原则如同一座法律的宝库,若能够充分利用,无须参照公约,它们即可以成为改革立法、政策和实践的基础。每一条原则都是马赛克拼图中的一块基石,可以确保残疾人平等且有意义地参与到社会主流中。一般性原则之间联系紧密,总体上都与公约的每一个条文内在关联。公约的所有条款都或明或暗地受其影响。

因此,在国家所有立法中贯彻一般性原则成为一项最重要的目标。

这八项一般性原则中,前五项早在2004年的工作组文本中就形成了。最终的公约文本对此没有多少争议,只是略作修改。

后面几项最先由泰国提出,后来日本附议。比如,无障碍,主要是指确保机会平等的手段。反之,如果缺乏无障碍的环境,则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歧视。

男女平等以及有关儿童的一般性原则,可以分别参照对公约有关妇女和儿童单独条款的讨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