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保护
随着法西斯的失败和二战的结束,人权被视作国际社会共同致力于世界和平、稳定与繁荣的一个核心特征。《联合国宪章》(国家通过这个条约成为联合国的成员国)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就是“促进和激励对所有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不得基于“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而有任何区别。这一基础性的简要列举成为后来制订具有拘束力的人权详尽条款的起点。由于制订强制性协议的谈判没有成功,《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UDHR)取而代之,首先获得通过。宣言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承认并成为许多(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基础。从本质上来说,《世界人权宣言》是一个在道德和政治上有影响力的决议,但在法律上缺乏拘束力。在《世界人权宣言》诞生的同时,另一个共识随即达成,即继续谈判以制订具有拘束力的人权条约。不过,冷战的阴影旋即笼罩了这一努力。直到1966年,联合国才结束谈判(反映出这个阶段政治上的鸿沟),分别形成了两个机制,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1966,ICCPR)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 Cultural Rights,1966,ICESCR)。它们与《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
政治权利,指言论、集会、结社和免受酷刑的自由,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以及隐私权和婚姻权等。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食物权、教育权、工作权和健康权等。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和社会权利在人权上留下了分裂印记。1966年以来通过的一系列核心人权条约,如反对种族歧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sm,1966,CERD)、保护妇女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1979,CEDAW)、反对酷刑——《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1987,CAT)、保护儿童权利——《儿童权利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CRC)、保护移徙工人权利——《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1990,CRMW)等,很大程度上就反映了这种分裂。在人权的实施过程中通常沿用此种划分,却对各项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关联和相互依存性构成挑战。
这种认识的负面影响尤其体现在把“权利”与“发展”彼此割裂。这导致发展权未能得以充分认受的同时,又损害了将私有机构纳入人权轨道的努力,在公共机构私营化的情况下尤其如此。
社会发展的权利在许多宣言和类似的文件中都得到了确认,但由于缺乏实施条款,难以完全发挥法律效力。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 [1]特别强调:
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
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
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
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
实现发展权利需要充分尊重有关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
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携手迎应人权情势,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达成了三项主要协议,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1993,VDPA)。该宣言有三个重要方面:
——强调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政治和社会权利的鸿沟因此得以弥合。
——重申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承认在国家层面实现国际人权准则存在不足,各国应采取更严肃的实施方式,并要加强国家监督。
《残疾人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2006,CRPD)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之后通过的第一项国际人权条约,在很多方面实现了1993年提出的要求,但在另一些方面仍力有未逮。不过,公约适应对残疾人人权保障日益增长的需要,超出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