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法概论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诚信、信任、信用

提倡诚信道德规范,发展相互信任关系,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实现社会有序治理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证。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对于诚信、信任、信用这三个概念的理解和运用存在混淆现象,鉴于此,很有必要廓清其本质内涵及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

(一)诚信与信任的概念

诚信即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信任。《现代汉语词典》对“诚信”的解释是:“诚实,守信用;生意人应当以诚信为本。”这里,诚信有两个含义:(1)诚实,要求人与人交往时说真话,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2)讲信用,遵守诺言。这两层含义都说明诚信是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是一个道德范畴。诚信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是信用制度的思想道德基础和精神支柱。因此,诚信是市场经济中的“无形资本”;既是一种非常宝贵的资源,也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基础和前提。

《现代汉语词典》中信任是指“相信而敢于托付”,包含从观念到行为两方面的含义。观念主要指的是信任本身是一种相信别人的信念或意愿;行为则是说信任不是静态的,而是发生在双方之间的一种信任行为。信任作为一种行为具有下述性质:[18]第一,时间差与不对称性。行动和兑现较之诺言和约定必然是置后的。言与行,承诺与兑现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存在着某种不对称性。第二,不确定性。具备了确定性,就不存在风险与应对风险这一特定方式,也就不叫信任了。第三,因为没有足够的客观根据,信任属于主观的倾向和愿望。第四,信任源于当事人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信任的一个必需条件是期待能够在一方形成并在另一方得以履行。

(二)信任与信用

在市场交易中,信用指的是一种交易行为,又称信用行为,即人们之间的一种合道德的受社会肯定评价的交往行为和过程,它体现于交易主体在交易时产品的质量、型号、功能等与约定或承诺的内容一致,没有欺骗交易对方的行为。

信任和信用概念上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9]

第一,产生的来源不同。对某一交易主体来讲,对其的信任总是来自参与交易的一方,是另一方对其信用行为所持的认可态度。而信用(行为)

产生于交易主体自身,由其自己把握和控制。

第二,发生的时序不同。信任与否总是发生在事前(交易前)

。只有交易参与双方彼此都信任,才能发生交易。市场交易会止于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不信任。交易主体是否讲信用问题总是出现在事中或事后。取得信任后,交易主体通过隐藏信息欺骗对方的手段有时也能够令交易最后完成,即交易主体不讲信用,也可能发生交易。[20]

第三,对当前交易影响方式不同。交易双方彼此的信任态度直接影响当前交易发生与否,而交易各方过去交易历史中的信用行为是通过信誉影响对方的信任态度,进而影响当前交易发生与否。换句话说,交易主体当前的信用行为仅会影响未来交易的发生。

(三)诚信与信用

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的理念与道德规范来维系。诚信是信用关系的必要条件,是信用制度的思想道德基础和精神支柱。信用关系要求个人或法人有诚信,诚信是维系信用关系的纽带。目前学术界不少论者将“诚信”与“信用”混用,实际上这是两个在内涵、历史形成、表现形式、建立和维护机制、惩罚机制上都有着严格区别的概念。[21]

第一,内涵不同。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它用于人的行为,是道德规范;见于人的修养,是道德品质。信用不仅具有道德属性,更有经济属性。就经济属性而言,它反映的是一种经济关系,并体现为规章制度,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诚信的表现形式是:内诚于心,外化于人;言必信,行必果,不能言而无信。信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根据信用作用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信用、中期信用和短期信用,等等。

第三,建立和维护机制不同。诚信作为一种道德人格,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因此培养和完善诚信品德,需要从道德修养和道德教育两个环节着手。信用既然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有时间间隔的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信用度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逐渐积累的过程,同时需要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因此信用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第四,惩罚机制不同。诚信既然是一种道德规范,依靠的是道德的自律和规范的他律,通过非正式制度来发生作用的,因此对道德失范的惩罚,一靠内心自省,二靠舆论监督。而信用的惩罚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道德谴责;二是经济制裁;三是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