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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岩土工程勘察应依据委托单位提供的任务书或技术要求进行。
4.1.2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尾矿库等别和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确定。尾矿库等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的有关规定,排渗加固场地复杂程度可按本规范第3.0.6条确定。一等~三等尾矿库或复杂场地尾矿坝排渗加固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为甲级,其余应为乙级。
排渗加固勘察等级除依据尾矿库等别外,本规范明确了场地复杂程度等级的确定依据。
4.1.3 当现有勘察资料不满足排渗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排渗加固勘察。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和《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的有关要求,在尾矿堆积坝运行期间已经进行不同程度的勘察,主要作为坝体稳定性分析依据,但难以完全满足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和排渗加固工程设计及施工要求。所以本条规定现有勘察资料不满足排渗加固设计要求时,应进行排渗加固勘察。
4.1.4 勘察纲要应根据勘察目的和技术要求,在现场踏勘、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编制。
4.1.5 勘察技术要求除应满足本规范以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的有关规定。
本规范主要对尾矿堆积坝排渗加固勘察工作布置做了规定,当需对其进行静力或动力稳定分析评价时,相应勘察工作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堆积坝岩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4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