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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站网规划与布设
3.1 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划分
3.1.1 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可划分为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两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类型区可按下列要求分级:
1)一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区域地形地貌特征,分为山丘区和平原区两类。
2)二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次级地形地貌特征及岩性特征,平原区分为冲、洪、湖积平原区、山间平原区、内陆盆地平原区、黄土高原区和荒漠区五类;山丘区分为一般基岩山丘区、岩溶山区和丘陵区三类。
3)三级基本类型区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将各二级基本类型区进一步划分至若干水文地质单元。
2 对于城市建成区、大型水源地、超采区(漏斗区)、海(咸)水入侵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污染区、生态脆弱区、次生盐渍化区、岩溶塌陷区等需要重点监测的地区,应划分为特殊类型区。
3 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特殊类型区之间可相互包含。
4 当基本类型区和特殊类型区之间相互重叠时,应按照站网密度最大类型区认定。
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划分是地下水站网规划中必要的前期工作,本规范将地下水监测类型区划分为三级基本类型区,三级基本类型区由不同水文地质单元组成,地下水监测站网主要布设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内。
为突出地下水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增加地下水监测特殊类型区。
3.1.2 按照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各地下水基本类型区应划分为弱、中等、强三类开发利用程度分区。
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指地下水总开采量与相应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之比,大于或等于70%为强;30%~70%为中;小于或等于30%为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