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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高程测量
4.8.1 水准基面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8.2 基本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按四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引测的国家水准点,在复测或校测时不应更换。
4.8.3 校核水准点高程,应从不低于国家三等水准点或基本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4.8.4 监测站井口固定点高程和监测站附近地面高程,可从基本水准点或校核水准点按五等水准测量标准接测。
4.8.5 监测站附近地面高程,应为监测站所在区域的平均高程,采用监测站附近不少于4个地面点高程的算术平均值。
4.8.6 水准测量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执行。
4.8.7 基本水准点高程,应10年校测1次;校核水准点高程,应5年校测1次;固定点高程和地面高程,应5年校测1次。井口或各水准点如有变动迹象,应随时校测。
4.8.8 高程测量应填制高程测量和校测原始记载表,表格式样见表B.1.1,填表说明见本规范附录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