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基本监测站布设
3.4.1 水位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本类型区应以沿地下水流向为主,垂直地下水流向为辅布设监测站网;特殊类型区应根据具体水文地质条件布设基本监测站。
2 基本类型区应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础,基本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4.1-1的规定。
3 特殊类型区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应符合表3.4.1-2的规定。
表3.4.1-1 基本类型区地下水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眼/103km2)
表3.4.1-2 特殊类型区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表(眼/103km2)
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宜增加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
5 需要精确监测地下水地区时,宜增加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
6 生产用井不宜作为水位基本监测站。
特殊类型区是地下水监测站布设的重点,其布设密度应根据各类型区的实际情况和任务,宜采用表3.4.1-1中强开采区布设密度的上限值。
3.4.2 开采量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水文地质单元或各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组,宜分别布设开采量基本监测站。
2 基本类型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目标含水层宜分别选择1组或2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布设开采量监测站;每组井群分布面积宜控制在5km2~10km2,每组开采量基本监测站数量不应少于5个。
3 水源地内的生产井应作为开采量基本监测站。
用一眼生产井的开采量代表区域的平均单井开采量误差较大。因此,规定在开采水平相似的同一开采强度分区内,选择一组或两组有代表性的生产井群,对选择的各生产井分别进行开采量监测,有利于提高平均单井开采量的监测精度。
3.4.3 泉流量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丘区流量大于1.0m3/s、平原区流量大于0.5m3/s的泉,均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2 山丘区流量小于等于1.0m3/s、平原区流量小于等于0.5m3/s的泉,可选择具有供水意义的泉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3 具有特殊价值的名泉应布设泉流量基本监测站。
3.4.4 水质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不足时可从水位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
2 非超采地区及潜水超采区应采用均匀的正方形网络布设监测站,承压水超采地区应采用同心圆放射状布设监测站;
3 普通水质基本监测站的布设密度,应控制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水位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的20%,地下水化学成分复杂的区域或地下水污染区可适当加密;
4 国家级水质基本监测站应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40%~50%,省区重点水质基本监测站应占水位基本监测站总数的50%~60%。
3.4.5 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温基本监测站可经线方向布设;
2 水温基本监测站应从水位基本监测站或水质基本监测站中选择;
3 水温基本监测站的布设数量宜占同一区域水位基本监测站的10%~20%;
4 农田灌溉地区水温基本监测站布设数量宜占同一地区水位基本监测站的30%;
5 地热异常区可加密布设水温监测站。
由于气温是随纬度的高低变化,为了解地下水温与当地气温的关系,规定地下水水温监测站垂直纬度方向布设,并且要求在监测水温的同时要监测气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