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31-2014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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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清影响厂址的不良地质作用、人类活动影响,以及与发电厂各类建(构)筑物地基基础设计、施工有关的岩土结构、岩土性质、地下水条件等工程地质条件,应为确定厂址及发电厂的岩土体整治和利用提供依据。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达到如下两项基本要求:其一,对厂址方案来说,应调查影响厂址方案能否成立的不良地质条件和人类活动因素,如活动断裂、岩溶与土洞、滑坡与泥石流、压矿与采空区等,评价其对厂址的影响程度和防治的可能性;其二,对发电厂各类建筑物来说,应查清岩土成因类型、层次分布、工程性状,针对不同建筑物的特征,分析评价如何更好地利用岩土性质及其处理方案,并提出设计、施工参数。

3.0.2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制订勘察技术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研究勘察任务书或委托要求,了解建厂规划、建(构)筑物特点及设计意图,明确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和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

2 应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并应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对厂址或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取得基本认识;

3 应按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编制勘察工作方案。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负责人应在全面了解工程设计意图、场地宏观地质背景及特点、工作环境条件的基础上,拟订针对性强、目的明确、内容全面、可供操作的勘察技术方案,以指导具体工作的进行,做到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性。

3.0.3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岩土工程需要研究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用勘察方法。

岩土工程勘察方法的选用应注重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针对场地岩土的特性,又要针对岩土工程需要研究解决的实际问题,以有效的勘察方法取得可靠的成果。当岩土工程条件复杂时,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尚需采用几种不同方法综合进行勘探和测试,从不同方面研究或互相验证同一结果。

工程地质测绘、工程遥感、工程钻探及工程物探是常用的几种岩土工程勘察方法。这些方法的特点是:根据地形、地貌及地质体的特征和特性,综合反映地层、岩性、构造及物理地质现象,为全面掌握厂址或场地宏观地质背景提供充分材料,为进一步的岩土工程勘察和岩土工程分析评价提供依据。因此,在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岩土工程勘察时,或在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充分应用这些方法。

3.0.4 当需要直接检验不同岩土整治效果、核实技术标准和施工条件、进行整治方案优化时,应做原体试验,试验应选取有代表性的试验区、段和点。

原体试验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内容,应在充分掌握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初步选定岩土体利用或改造方案的基础上,通过原体试验,进一步取得或核实治理方案优化的技术经济和施工条件,试验条件应与工程相一致,试验区、段(点)位置的选定应能够代表建筑物地段的工程地质条件。

3.0.5 对地基基础或岩土利用与改造方案的分析评价,应以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特性为依据,吸取当地建筑经验,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经不同方案比较,推荐安全、经济、合理的方案。方案应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岩土工程分析的结果应体现在地基基础或岩土体利用与改造方案的评价上,而评价时应立足于工程地质条件,充分吸取当地建筑经验,并应综合考虑上部结构、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经不同方案比较,优选出最经济合理的方案,方案应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3.0.6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分析论证与建议,并应提供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勘察工作的最终成果,也是岩土工程的基础文件。由于发电厂岩土工程需要分阶段进行,各阶段侧重的问题又有所不同,因而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编制原则应按不同阶段要求编制。

3.0.7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有关规定。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执行。本规范其他章节涉及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内容的,均按此规定执行。

3.0.8 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宜分为复杂场地、中等复杂场地、简单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宜为复杂场地:

1)地形起伏大,地形坡度在8°以上,或地貌单元在三种以上;

2)地层层次多,且岩土性质变化大;

3)地基土为不均匀岩土和特殊岩土,或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内基岩面起伏大;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

5)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存在高边坡或不稳定边坡影响;

6)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0g(g为重力加速度),地震基本烈度为Ⅸ度。

2 除复杂场地和简单场地以外的场地宜为中等复杂场地。

3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者宜为简单场地:

1)地形较平整,地形坡度在3°以内,地貌单一;

2)地层结构简单,岩土性质均匀,非特殊性土;

3)地质构造简单,无不良地质作用;

4)地下水对地基基础无不良影响;

5)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于或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等于或小于Ⅵ度。

为了统一勘察场地复杂程度标准,按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结构、岩土性质均一程度、地质构造繁简、有无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对地基基础的影响六项因素,将勘察场地划分为复杂、中等复杂、简单场地。

凡符合本条第1款中所述条件之一的,即为复杂场地;满足第3款中所有条件,才能定为简单场地。

3.0.9 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建筑场地的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将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1 甲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为复杂场地;

2 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

3 丙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且为简单场地。

本条规定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勘察等级划分,并结合发电厂特点制订的。进行发电厂整体工程勘察,其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即为甲级,其勘察等级为甲级。

3.0.10 岩土的分类和鉴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3.0.11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勘察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可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四个阶段。

本条明确了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分阶段进行,并且其阶段的划分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的原则。发电厂的设计阶段分为四个阶段,因而勘察阶段也与其相对应,即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在发电厂勘察阶段中,尤以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是岩土工程勘察的重点阶段,有关厂址的确定和岩土工程的主要问题,均应在这两阶段中基本解决。但这样的考虑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勘察阶段的排斥或削弱。

3.0.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勘察阶段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1 扩建或改建的发电厂,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阶段要求时,应进行相应设计阶段的勘察,或做补充勘察工作;

2 当扩建厂属于一厂两站时,应按新建电厂分阶段进行;

3 对于生活福利建筑、厂外供(排)水明渠和管线以及简单场地的贮灰场等,在总平面布置方案确定的条件下,可适当简化勘察阶段,但勘察成果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4 对于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要建(构)筑物,必要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当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十分复杂时(如岩溶强烈发育),虽按规定要求进行了施工图设计勘察,但仍难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或设计方案、施工工艺方法变动需进行施工岩土勘察时,应针对具体要求和问题开展施工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