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统一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制定本规范。
火力发电厂在国家发电工程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大容量机组的发电厂也越来越普遍。然而随着土地资源减少的限制,工程地质条件较为理想的厂址或场地越来越少,很多厂址选择在跨越不同地貌、地质条件复杂的场地,因而带来了更多的地基处理、场地改造以及岩土体整治方面的岩土工程问题。原国家计划委员会1986年要求在全国勘察行业中推广岩土工程体制,经过多年的实践,岩土工程已逐渐向土建设计和施工延伸,并与其紧密衔接。在发电厂地基基础工程、岩土体整治、地质灾害与自然灾害预防、岩土工程监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和广泛的经验,对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速度、发挥投资效益收到了显著效果。为了进一步统一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促进岩土工程勘察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
本规范适用于单台机组容量125MW及以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岩土工程的勘察,其他机组容量的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基建程序分阶段进行。
本条内容是针对发电厂建设特点提出的基本要求。其一,岩土工程勘察是岩土体利用和改造的基础,因而应坚持按基建程序办事。这是多年来经验教训的总结,否则将会导致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的情况发生。其二,发电厂建设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发电厂除了自身工艺流程复杂外,还涉及许多外部条件,建设场地需经多个厂址方案比较确定。因此,设计方案需要分阶段进行,勘察也需与其相对应,故而又强调阶段性。其三,岩土工程勘察除赋有认识自然的职能外,还应赋有提出岩土体利用或改造方案之职责。即不仅要查清自然条件和岩土特性,还应结合工程需要,对各类建(构)筑物地基基础类型、边坡或岸边防护、灰坝(库)渗漏稳定以及地质灾害的防治等提出经济合理的方案论证。同时以检验和监测的手段为施工和安全运行服务于工程的全过程。勘察工作应坚持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因地制宜。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工作应突出场地的稳定性、建厂的适宜性、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地基基础方案比较等方面的要求。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勘察工作应突出岩土体利用与整治方案优化的原则,为设计提供可靠资料,为施工和运行服务。
1.0.4 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