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辅助与附属建(构)筑物地段勘探点的布置宜按建筑物的轮廓线和轴线布置。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所对应的建(构)筑物且场地为中等复杂或复杂时,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勘探点深度应为12m~20m;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所对应的建(构)筑物,勘探点数量宜为1个至2个,勘探点深度应为10m~15m。
5.5.2 当辅助与附属建(构)筑物场地地质条件简单、地形平坦、地貌形态单一、地层分布均匀且较有规律时,可按建筑群布置勘探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