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031-2014 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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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

4.2.1 本阶段勘察应对各厂址的稳定性作出最终评价,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进一步对厂址的场地和工程地质条件作出评价,分析工程建设可能引起的地质环境问题;

2 应分析评价地基基础形式,确定地基类型;

3 应对厂区总平面布置提出建议,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初步论证;

4 应推荐工程地质条件较优的厂址。

可研勘察是在初可勘察的基础上,对筛选出的厂址进一步开展勘察工作,为最终确定厂址,查明各厂址建厂条件方面的岩土工程问题,确保所推荐厂址不致隐藏颠覆性或重大地质问题,并在今后工作中不致得出相反的结论。

可研勘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有两个:一是厂址稳定性问题,即对厂址稳定性有影响的断裂和不良地质作用作出最终评价;二是确定工程拟采用的地基类型——人工地基或天然地基,并对拟采用的人工地基或桩基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方面的论证,考虑不同等级建(构)筑物要求,提出一至两种方案供工程选择采用。

此外,在可研勘察阶段还应研究总平面布置优化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4.2.2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可按本规范第4.1.2条规定的内容搜集有关资料,并应了解下列情况:

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资料;

2 工程拟建规模、机组容量及预估的基础荷载;

3 各厂址总平面布置方案;

4 拟采用的供(排)水、燃料供应、贮灰及冷却方式;

5 设计专业对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的要求;

6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评估情况。

4.2.3 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搜集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资料,并对厂址附近断裂进行评价;

2 应初步查明厂址及附近地区的不良地质作用,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进行分析,需要时提出防治的初步方案;

3 应初步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主要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赋存条件,以及场地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应提供厂址区的地震动参数;

5 应搜集压矿评估报告,了解有无压矿情况以及采矿对厂址稳定性的影响,并研究和预测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其他环境地质问题;

6 应调查了解厂址区土壤标准冻结深度或最大冻结深度;

7 当工程需要进行场地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时,应进行方案论证并提出建议。

本条规定了可研勘察的主要内容。

可研勘察应确定厂址的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一般采用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小型工程也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确定。

4.2.4 当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不小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以上时,应确定建筑场地类别,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研究:

1 对饱和砂土和粉土的地震液化可能性做进一步研究,并评价其液化等级;

2 根据厂址区地形地貌及地质条件,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

3 评价地震作用下发生滑坡、崩塌或塌陷的可能性。

建筑场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划分有利、一般、不利、危险地段。

4.2.5 建筑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划分,构筑物场地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划分。

4.2.6 对于复杂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对中等复杂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对简单场地宜进行工程地质调查。

4.2.7 厂区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场地的复杂程度布置勘探点,勘探点、勘探线间距应能控制场地地质条件的变化;

2 勘探点宜按网状布置,并兼顾总平面布置,勘探网应控制拟建厂区的范围;

3 复杂和中等复杂场地的勘探点应按地质单元布置。

本条对勘探点布置作了原则规定,未对勘探点间距和数量作出具体要求。其原因之一是很多厂址自然条件有很大差异,有从开阔的草原、沙漠到沟壑纵横的黄土高原的,有从开山填海的滨海到岩溶发育的山区的,等等,厂址的地质、地貌条件差异极大。原因之二是提供勘察的厂区范围变化也很大,有的小于1km2,有的则大于5km2。原因之三是可研设计深度有逐渐加深的趋势。因此可研阶段不宜对勘探点间距和数量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而是作出原则要求。在工程中,应根据本阶段勘察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发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因地制宜的特点,合理制订工作方案,切实保证可研阶段岩土工程勘察质量。

为满足可研阶段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论证的要求,在制订勘察方案时,要兼顾总平面布置,在初步拟订的主厂房区应有控制钻孔和工程地质剖面。

4.2.8 厂区勘探点深度应按场地复杂程度和机组容量大小确定,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有可能采用的不同地基基础方案对沉降变形的验算要求。

可研阶段勘察应为可能采用的各种地基基础方案提供必要资料,应能满足地基基础论证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要求。总体来说,勘探深度宜深不宜浅。

4.2.9 对取水建筑物和灰场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或调查,必要时宜布置一定数量的勘探工作。勘察工作应评价取水建筑物的岸边稳定性,分析灰场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山谷灰场坝轴线位置建议。

可研阶段应对取水建筑物和灰场开展勘察工作,主要任务是定性评价场地的稳定性问题,以及灰场可能产生的环境地质问题,特别是灰水渗漏影响。为确定建(构)筑物地基类型问题,需要在坝基和建筑范围内布置一定的勘探工作。

4.2.10 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针对各类建筑物的不同要求对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方案进行论证,应推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地基处理方法或桩基方案。

本条规定了可研阶段应对工程拟采用的人工地基或桩基进行方案论证。方案论证亦是对方案的优化,方案优化是岩土工程设计的核心,地基评价的引申。在进行方案论证时,应充分考虑方案的完整性和方案的经济性、技术性和实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