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
3.2.1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的自动化水平和范围,应根据采煤、掘进、运输、提升、通风、压风、供电、排水、地面生产系统等矿井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
这两条是对构成矿井监控及自动化系统各专业子系统的要求。
3.2.2 矿井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生产环节或系统要求确定,可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集中控制等方式。
这两条是对构成矿井监控及自动化系统各专业子系统的要求。
3.2.3 矿井各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可包括下列系统:
1 安全监控系统;
2 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3 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
4 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5 矿山压力监测系统;
6 地面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制氮站监控系统;
8 防火灌浆站监控系统;
9 井下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系统;
10 井下轨道运输及无轨胶轮车运输信号监控系统;
11 主井提升监控系统;
12 副井提升监控系统;
13 通风监控系统;
14 排水监控系统;
15 采煤工作面生产监控系统;
16 空气压缩机站监控系统;
17 矿井水处理站监控系统;
18 生活污水处理站监控系统;
19 日用消防泵房监控系统;
20 锅炉房监控系统;
21 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
22 供配电监控系统;
23 煤炭产量监测系统;
24 井下降温系统;
25 瓦斯综合利用系统;
26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
27 矿井调度室大屏幕显示系统;
28 地面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29 公共安全系统;
30 矿井能耗监控系统;
31 地面机房监控系统;
32 其他监控系统。
3.2.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内的氧气,以及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及温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这几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制订。
3.2.5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设置监测分站,并应对出入紧急避险设施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这几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制订。
3.2.6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以及避难硐室内设置本质安全型摄像机。
这几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制订。
3.2.7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GB 5058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1029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