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A.1 设计总说明
A.1.1 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前期咨询报告的批准文件/核准/备案文件;
2)选址/红线图及规划要点;
3)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并应列出上述文件的发文单位、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
2 设计所采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3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基础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地震、区域位置;
2)公用设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3)城市规划、环境保护部门有关用地、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和依据。
4 项目前期所做的方案设计、概念设计或基础设计的名称、编制单位和编制日期。
5 委托设计合同、委托设计任务书或协议文件。
6 建设方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资料。
A.1.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的产品规模、总人数、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总投资;
2 以表A.1.2格式列出的项目子项或系统组成;
表A.1.2 建筑物组成
3 分期建设的情况;
4 项目协作关系的情况,包括生产协作、动力供应协作关系以及与厂内原有建筑或规划的相关情况;
5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A.1.3 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特点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2 确定设计方案的主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3 用地分配、交通组织以及抗震设防、消防、环境保护、节能、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主要设计原则;
4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对总体布局、主要系统和选用标准的综合表述。
A.1.4 项目概况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厂址应说明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道路、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以及周边原有和规划的有关重要建筑物与构筑物情况;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地震基本烈度的情况;场地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保留、拆除的情况。
2 生产工艺应说明本项目产品、生产大纲、生产协作关系、生产组织、人员编制;为改、扩建项目时,应说明本项目对原有生产工艺的利用和改造情况。
3 公用设施应说明本项目中包含各公用设施系统;本项目中环境要求指标和各动力技术指标;为改、扩建项目时,应简述本项目对原有公用设施的利用和改造情况。
4 分别说明项目中采取的消防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节能措施、劳动安全措施、职业卫生措施。
A.1.5 总指标应列出本项目设计中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体格式可按表A.1.5编制。
表A.1.5 项目(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续表A.1.5
A.1.6 有关问题的说明可包括下列内容:
1 有关城市规划、拆迁和水、电、蒸汽、燃料等能源供应的协作问题;
2 总建筑面积、总概算(投资)存在的问题;
3 设计选用标准方面的问题;
4 可影响设计进度和设计文件批复时间因素的未落实情况;
5 设计方案中待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