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车间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管道及其每个组成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管道及其每个组成件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运行中遇到的内压或外压与温度相偶合时最严重条件下的压力。
6.1.2 可燃介质管道的连接法兰公称压力不宜低于1.6MPa。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石化管道设计器材选用规范》SH/T 3059规定,对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及其组成件的法兰连接除考虑强度要求外,还应考虑连接的密封性能要求。
6.1.3 室外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运输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室外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而不采用管沟敷设,是因为管沟易渗水、不便清扫和检修、会给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带来火灾隐患。
6.1.4 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应在必要处需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公称直径不小于25mm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在工程设计中,一般采用法兰连接的地方为:
(1)与设备管口法兰的连接、与阀门法兰的连接等;
(2)介质的黏度高、易黏结、固形物含量高等易导致堵塞的管道;
(3)凝固点高的焦油管道;
(4)停工检修需拆卸的管道。
管道采用焊接连接,从强度上、密封性能上都具有优越性。
6.1.5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并应在其根部设置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置两道切断阀,并应在两切断阀间设置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置盲板或断开。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与设备内直接接触时,应避免因公用工程管道压力降低而导致大量可燃液体倒流入公用工程管道内引发事故。
6.1.6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置两道排液阀;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置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设两道排液阀,设置在靠近管道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第二道为操作阀,当发现第二道阀门泄漏时,关闭第一道阀门。
6.1.7 进、出车间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在进、出口处应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进、出车间的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管道设置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紧急情况下可切断介质的流动,有效避免对其他部分的影响。
6.1.8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置爆破片等防堵措施。
含有不溶性固形物的介质,安全阀易发生堵塞,导致在超压事故时安全阀超过定压而不能开启。在安全阀前安装爆破片是一种防堵措施。
6.1.9 当两端阀门关闭时,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甲醇、乙醇、汽油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和回收等安全措施。
对于燃料乙醇,一般封闭管段的液体接近或达到其闪点时,每上升1℃,压力增加0.07MPa~0.08MPa以上。所以,对不排空的甲醇、乙醇、汽油、燃料乙醇等管道均需采取停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
6.1.10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静电接地,管线上的法兰均应跨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6.1.11 原料油脂、生物柴油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闸阀和球阀。
6.1.12 管道的管径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流量和经济流速进行计算,并应综合分析生产波动、结垢情况和管道标准等因素确定。
6.1.13 厂区管道及其桁架架空布置时,其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6.1.13的规定。
表6.1.13 厂区管道及其桁架架空的最小净空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