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查明资源/储量、地质构造、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目标市场需求、开采技术条件、技术装备、煤层及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原规范第2.2.1条拆分为2条,第一段修订为第2.2.1条,其下3款要求修订为第2.2.2条。
本条是矿井设计能力的原则及要求。原规范中“国家对煤炭资源配置……”修改为“矿区总体规划……”。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是编制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重点。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但其中主要的因素应是:
(1)矿井资源条件。包括资源/储量、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煤种煤质等,这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基础条件。
(2)外部建设条件。包括地理位置、交通条件、水源和电源条件等,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外部制约因素。
(3)矿区总体规划及目标市场需求。矿区总体规划规模是指国家对煤炭产出总量宏观调控指导性文件,目标市场从客观上所起的导向作用,在论证和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时,对国家宏观政策因素和市场需求空间必须有足够的重视。
(4)技术装备条件。主要指设计和投资者能否准确的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设备供应条件,合理选择和采购先进的技术装备,这是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的主观因素。
(5)经济效益。是指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必须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技术经济综合评价,按最佳经济效益选取。
论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对各相关因素综合分析并作多方案比较,不能顾此失彼。一般讲,设计可采储量是确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基本条件,但这并非唯一决定因素。例如:有的矿井虽然具有较多设计可采储量,但主要开采煤层较薄、煤层生产能力小、工作面单产低,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就不宜过大;有的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或地质构造较复杂,工作面单产或工作面布置和接替受到制约,则设计生产能力也不宜过大。又如:边远地区由于受交通条件制约,且产出煤炭又不能就地转化或当地市场空间较小,即使资源条件很好,也难以建设大型矿井;而有些西部矿区,由于西电东输的实施,带来了煤炭资源开发就地发电的市场条件,且资源条件好,大型坑口电厂需要,则可建设和大型电厂相匹配的大型矿井。再如:东部矿区具有区位优势和较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建井条件上,表土层特厚、煤层埋藏深,只要开采条件允许、符合国家关于资源合理配置的宏观指导、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符合本规范要求,则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大不宜小。
2.2.2 论证和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并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a配产;
2 矿井配产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合理开采顺序,不应采厚丢薄;
3 全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应超过2个工作面(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其他矿井宜以1个~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生产能力,大型或特大型矿井,当井田储量丰富,下部厚煤层被上覆薄及中厚煤层所压,长期难以达产时,最多不应超过3个工作面。
本条为原规范第2.2.1条第3款和第2.2.4条修改而成。
原规范第2.2.1条中“1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修改为“1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并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a配产”,本次修改去掉了新建矿井,要求更严格,适应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矿井设计,并把原规范第2.2.4条合并至本款。
国内外多年来的生产实践证明,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包括水平接替过渡生产期),具有开采程序简单、井巷工程量省、巷道维护量小、生产集中、辅助生产人员少、便于管理、有利安全生产以及井下运输、通风、排水、提升系统简单等优点,因此本条规定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
原规范第2.2.1条中“2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修改为“2矿井配产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合理开采顺序,不应采厚丢薄”,本次修改去掉了新建和扩建矿井,要求更严格,适应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矿井,并且要求“矿井配采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合理开采顺序”。
原规范第2.2.1条中“3同时生产的采区数及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工作面个数,应体现生产集中原则,符合本规范5.1.3条规定,并应保证采区及工作面合理接替”,修改为“3全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个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应超过2个工作面(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其他矿井宜以1个~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生产能力,大型或特大型矿井,当井田储量丰富,下部厚煤层被上覆薄及中厚煤层所压,长期难以达产时,最多不应超过3个工作面”,原规范第5.1.3条只规定了采区个数,并没有对工作面的个数规定,本次修改从安全生产角度考虑,明确了全矿井的工作面个数。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意见以及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 1049的要求,规定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不得超过2个工作面(不包括开采保护层的工作面个数);其他矿井宜以1个~2个工作面保证矿井生产能力,条件适宜的矿井宜采用“一矿一区一面”,但向内蒙古、新疆、山西等部分矿区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由于受煤层赋存条件限制,下部煤层厚,煤层生产能力大,甚至一个工作面即可达产,而上部被2层~3层薄及中厚煤层所压,且不具备上行的条件,若按上部薄及中厚煤层1个~2个工作面确定矿井生产能力,会造成矿井生产能力偏小,矿区整体投资的增加,按下部厚煤层确定矿井生产能力,矿井又长时间难以达产,因此规定大型或特大型矿井当井田储量丰富,下部厚煤层被上覆薄及中厚煤层所压,长期难以达产时,最多不应超过3个工作面。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矿井应为10.00Mt/a及以上;
2 大型矿井应为1.20Mt/a、1.50Mt/a、1.80Mt/a、2.40Mt/a、3.00Mt/a、4.00Mt/a、5.00Mt/a、6.00Mt/a、7.00Mt/a、8.00Mt/a、9.00Mt/a;
3 中型矿井应为0.45Mt/a、0.60Mt/a、0.90Mt/a;
4 小型矿井应为0.09Mt/a、0.15Mt/a、0.21Mt/a、0.30Mt/a;
5 新建矿井不应出现介于两种设计生产能力的中间类型。
本次修改大、中型矿井划分的下限仍维持原规范规定的1.20Mt/a和0.45Mt/a不变,其主要理由:一是考虑各地域煤炭资源条件差异较大,二是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对大、中型矿井的项目统计,仍按中型矿井0.45Mt/a~0.90Mt/a及以上进行统计。
原规范矿井设计能力划分了三种类型,本次增加了“特大型”,共划分了四种类型。随着技术发展,国内出现了大量的千万吨级的矿井,原来大型矿井的序列中井型越来越多,为规范管理,本次规范修订提出了特大型矿井类型,特大型矿井代表着技术最先进的矿井标志,关于特大型矿井划分的下限,有三种意见,分别是5.00Mt/a、6.00Mt/a、10.00Mt/a,考虑矿井服务年限、目前矿井井型分布数量等综合因素,确定特大型矿井划分的下限为10.00Mt/a。
原规范中第1款“大型矿井为1.20、1.50、1.80、2.40、3.00、4.00、5.00、6.00及以上”,修改为2款,“1特大型矿井为10.00Mt/a及以上;2大型矿井为1.20Mt/a、1.50Mt/a、1.80Mt/a、2.40Mt/a、3.00Mt/a、4.00Mt/a、5.00Mt/a、6.00Mt/a、7.00Mt/a、8.00Mt/a、9.00Mt/a”。
随着国内采煤技术的发展,近些年出现了大量的6.00Mt/a以上矿井,关于6.00Mt/a以上井型级差划分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矿井序列划分为6.00Mt/a、8.00Mt/a、10.00Mt/a、12.00Mt/a、15.00Mt/a及以上;第二种为6.00Mt/a以上每增加1.00Mt/a作为一个标准设计档次。本次规范修订大型矿井依据发改能源〔2010〕709号文件要求推荐第二种分类,即3.00Mt/a~9.00Mt/a矿井以1.00Mt/a作为一个标准设计档次,特大型矿井根据煤层生产能力及装备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再作具体要求。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矿井规模要求中明确提出“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本次小型矿井的范围划分修订为“小型矿井为0.09Mt/a、0.15Mt/a、0.21Mt/a、0.30Mt/a”取消了原小型矿井设计规范中的0.06Mt/a级别,其原因详见第1.0.2条第2款的说明。
2.2.4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3.00Mt/a以下矿井应按第2.2.3条规定升2级及以上级差,3.0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应按第2.2.3条规定升1级及以上级差,特大型矿井应根据煤层生产能力、装备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且升级应为1.00Mt/a的整数倍。
本条为对原规范第2.2.2条第5款的修改,3.00Mt/a以下矿井规定升2级及以上级差;3.00Mt/a及以上大型矿井规定升1级及以上级差,因为3.00Mt/a及以上的大型矿井一个级差已经达到了1.00Mt/a,因此,3.00Mt/a及以上大型矿井升1级及以上级差;由于本规范第2.2.3条第1款对特大型矿井的级差未作具体规定,考虑特大型矿井的扩建其升级能力较大,因此,特大型矿井的扩建升级能力应根据煤层生产能力及装备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
2.2.5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现行煤炭产业政策。
本条为新增条文,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应低于现行《煤炭产业政策》分地区规定的最小规模。
2.2.6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提煤时间应为18h,每天工作制度地面应按“三八”制,井下应按“四六”制。
本条为对原规范第2.2.3条的修改:
(1)增加了矿井工作制度的说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矿井井下工作制度规定为“四六制”,即三班生产一班检修,地面为“三八”制。
(2)把原“净提升时间”修改为“提煤时间”,原规范“净提升时间”比较模糊,本次修改明确了是提煤时间。
(3)对条文中的“宜……”修改为“应……”,要求更加严格。
(4)将“16h”改为“18h”,其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矿井井下工作制度应为“四六制”,即三班生产一班检修,每班工作时间为六小时,每天提煤时间改为18h,能使井下生产时间与主井提煤时间保持一致。
2)《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中主井提升能力核定也有条件的采用了主井提升时间按18h计算,即“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每日提升时间16h计算。若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滚筒直径2m以上的提升机,或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井底中央煤仓时,每日提升时间可按18h计算”。
3)目前许多生产矿井,特别是技术改造矿井提煤时间达到20h,甚至到22h,矿井每天提煤时间改为18h后,矿井提升时间仍有一定富裕系数,若矿井每天提煤时间仍为16h,由于提升富裕系数较大,则必然使矿井建设投资加大,促使矿井加大开发强度或无序的不合理开采。
4)将矿井每天提煤时间由16h改为18h也符合发改能源〔2010〕70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的要求。
5)目前主井提煤设备制造技术水平有了较大发展,管理水平也有较大提高,提煤设备的维修量和维修时间也大大缩短,为矿井每天提煤时间由16h改为18h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但也有专家提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按年工作日300d计算,每天净提升时间宜为18h。本次修订综合考虑没有采纳。
2.2.7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下列规定的1.2倍;其他煤类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2.7-1的规定;
表2.2.7-1 新建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2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2.2.7-2的规定;
表2.2.7-2 扩建后的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3 改建矿井的服务年限,不应低于同类型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本条对原规范第2.2.5条进行了修改: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增加了对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规定。
(2)增加了小型矿井服务年限。
(3)对条文中的“不宜……”修改为“不应……”,要求更加严格。
(4)将原规范第2.2.5条第1款新建6.00Mt/a及以上矿井服务年限70a,修改为新建10.00Mt/a及以上矿井(即为特大型矿井)服务年限70a。
(5)对原规范第2.2.5条第2款扩建6.00Mt/a及以上矿井服务年限60a,修改为扩建10.00Mt/a及以上矿井(即为特大型矿井)服务年限60a。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和国家能源政策、市场需求、地区和资源条件、资金投入、新老矿区接替、地面建筑设施合理服务期等因素有关。设计服务年限过长,则矿井开发强度受到制约、勘探投入不能尽早见效、市场需求时煤炭资源不能尽快产出;设计服务年限过短,则会造成新老矿井接替紧张、煤炭产出量不均衡、地面建筑设施得不到合理利用等问题。由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涉及面较宽,尽管本次规范修订也有专家提出了适当调整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要求,但是综合考虑没有采纳。
对于扩建矿井,考虑到在扩建期间矿井仍在生产,可采储量在扩建期间已有减少的因素,其设计服务年限较新建矿井同类井型相应缩短10a;对于改建矿井,考虑其资源储量由局部补勘获得或由邻矿局部划给,可采储量较少,其设计服务年限应比同类扩建矿井短,但不应低于同类新建矿井服务年限的50%。
2.2.8 计算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井田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采用适当的资源/储量备用系数。资源/储量备用系数宜采用1.3~1.5,地质构造简单、主采煤层较稳定时,宜取小值,地质构造复杂、主采煤层不稳定时,宜取大值。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常由于以下因素受到影响:
(1)局部地段构造复杂而减少可采储量。
(2)实际的采出率较低。
(3)灾害性事故造成可采储量减少,如煤层自燃、瓦斯突出等造成的煤炭损失。
(4)由于矿井超产使服务年限缩短。
实践证明,上述影响矿井可采储量减少的因素一般是难以避免的,只是受其中的影响因素不同、程度不同,故本条仍维持原规范规定的矿井储量备用系数1.3~1.5不变。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不稳定、开采技术条件差的矿井取大值,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开采技术条件好的矿井取小值。
本次修订也有专家提出降低资源/储量备用系数到1.2~1.4,主要原因考虑设计采用的是查明的资源/储量,并且推断的资源量还要根据稳定程度折扣,因此储量备用系数建议适当降低;再则,目前从安全生产角度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也不允许超能力设计和生产,并且随着矿权费和基建投资的不断增加,有些煤矿的投资回收期和借款偿还期都达到了15年以上,在煤层生产能力具备的条件下,适当降低资源/储量备用系数提高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建井效益。讨论时意见不一致,没有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