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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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节能、环保和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本条阐明了修订《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的依据和目的。

(1)国家颁发的一系列与煤炭工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如《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是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进行宏观指导的根本法规,是制定本规范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以下简称“原规范”)是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制定的,执行后曾对煤炭工业矿井建设起到了很大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煤炭工业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水平和技术面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中取得了很多新成果,在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方面积累了不少新经验,原规范已不能适应煤炭工业发展要求,必须把近几年来国内外煤炭地下开采的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纳入标准,才能促进煤炭矿井建设的不断发展,这是修订本规范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本条对原规范确定的适用范围作了修订——将适用范围由“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修改为“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其主要原因是:

(1)《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 50399—2006与原规范在章节条款及原则上基本一致,根据2011年4月15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修订研讨会专家意见,一致同意取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将《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的部分内容纳入本规范之中,鉴于全国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条件、开采水平差异较大,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本规范的基础上可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各自小型矿井设计的有关规定。

(2)根据近几年矿井建设发展需要,《煤炭产业政策》第十五条规定,“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自治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自治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本规范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下限设为0.09Mt/a,另即将实行的《煤炭工业矿井建设标准》亦将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下限定为0.09Mt/a。

(3)根据全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教科书要求将原规范的“预可行性研究”改为“初步可行性研究”。

1.0.3 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矿区总体规划及目标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这两条分别明确了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应遵循的基本编制原则:

(1)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是为矿井建设项目能否立项提供决策咨询,可行性研究是为矿井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两者的目的都是为矿井建设前期提供立项和投资决策依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掌握资料详细程度不同,前者内容深度较浅,后者内容深度深。概括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原则:

1)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并遵照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和配置的宏观指导,综合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通过对资源和外部建设条件的调查分析和矿井开发设计方案的论证比较,综合研究并提出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3)通过对矿井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综合分析研究和财务评价,提出项目建设的合理性。

(2)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已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矿井各系统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优化,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先进合理的工艺和装备、最佳的技术经济指标。矿井初步设计的编制应注重贯彻现代化、集中化、机械化、安全高效和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

现代化是指企业管理现代化,是指为适应现代化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按照社会市场发展规律,积极运用现代经营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实现管理思想现代化、管理组织现代化、管理方法现代化、管理手段现代化及管理人员现代化,创造企业最佳经济效益。

集中化是指采煤工作面、采区、生产水平和矿井的合理集中。采煤工作面合理集中,就是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减少人员,提高工作面单产,这是矿井集中化的基础;采区合理集中,就是优化采区布置,提高采区产量,减少同采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生产水平合理集中,则要求一般应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矿井合理集中,就是有条件则应建大型矿井,这主要指矿区井田划分,对一个矿井而言,矿井合理集中则是由工作面、采区、生产水平的合理集中来体现。

机械化(包括自动化和信息化)是建设高产高效现代化矿井的根本手段,它和集中化相辅相成。条文所指的机械化主要是采掘运机械化,这是矿井技术进步的集中体现,但矿井其他各系统也需相应选择先进合理的机械化装备,才能保证矿井安全高效、集中生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采煤机械化,应把发展综采放在首位。大型矿井应以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小型矿井,也宜采用综采工艺;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综采的矿井或区段,应优先考虑采用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或采用其他适应煤层开采条件的机采、水采等采煤工艺。

掘进和运输机械化,应以发展各类型的机械化作业线和安全高效的运输设备为主,配套成龙。

1.0.5 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