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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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井下开采

5.1 采区布置

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首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在煤层赋存条件稳定、地质构造和开采技术条件简单、地质勘查程度高的块段;

2 资源应可靠,可采储量应丰富;

3 应能保证采区生产能力,服务年限应长,并应有利于采区的正常接替;

4 应避开重要建(构)筑物,村庄应少;

5 应位于井底车场或主井井底附近,工程量应省,贯通距离应短。

5.1.2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同一煤层的一翼不应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时,不应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

规定一个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主要出发点是有利于生产管理及安全管理,并与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对采区内回采工作面个数的规定相对应。

开采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执行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1.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第2.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并应保证合理集中生产和采区正常接替;条件适宜时应采用一矿一区一面。

规定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宜为1个~2个,主要出发点是促进井下合理布局和有利于生产管理及安全管理。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不包括预抽瓦斯的采区。

5.1.4 在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情况下,矿井除预抽瓦斯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

本条为对原规范第5.1.4条的修改,修改为:“在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情况下,矿井除预抽瓦斯外,不应配置备用采区和备用工作面。”增加了“矿井除预抽瓦斯外”的要求,更具体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