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5-20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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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应遵循相对主井井筒先近后远,逐步向井田边界扩展的前进式开采。

原条文修改,增加“……相对主井井筒……”,使理解原条文“先近后远”更清楚。每个矿井都有“主井井筒”,而“井底车场”对于平硐开拓和无轨胶轮运输的矿井可能没有或不具体。

3.4.2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经分析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煤层相距较近时,应采用先采上层、后采下层的下行式开采;多煤层层间距较大,且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安全开采上部煤层时,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2 开采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经论证需要先开采下部保护层时,可采用先采下层、后采上层的上行式开采;

3 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4 不同煤质的煤层以及厚、薄煤层宜合理搭配开采。

原条文修改,第1款是原条文第1款和第2款的后半句话进行的合并,将“……在不影响上部煤层完整性……”改为“……开采下部煤层不影响安全开采上部煤层时……”。本款中心意思是:多煤层开采时,一般情况应采用下行开采顺序;只有煤层间距较大,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安全开采上部煤层时可采用上行开采;前面采用的“应”,后面采用的是“可”。

第2款就是原条文第2款的前半句话,单独列出。

第3款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增加“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第4款为原条文第3款,但增加不同煤质的煤层宜合理搭配开采的内容。

3.4.3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以及装备水平等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井田内有对采区巷道布置和工作面回采影响较大的断层或褶曲构造时,应以其断层和褶曲轴部作为采区划分的自然边界;

2 当井田地面有重要建(构)筑物,需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时,采区划分应以其保护煤柱为边界;

3 当井田内无影响工作面推进的断层等构造时,应按开采工艺、通风、运输和巷道维护要求,加大采区面积、增加采区服务年限;

4 开采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时,应按开采保护层、抽采瓦斯及单独开采等技术措施,合理划分采区;开采有突水威胁的煤层时,应根据受突水威胁的程度类别划分采区;

5 井田内小断层较多且对工作面回采有一定影响,当采区划分避不开时,宜避免工作面回采方向和断层走向呈小角度斜交;

6 开采煤层群时,应按集中和分组布置开采方式的不同,划分集中煤组采区和分煤组采区;

7 近水平煤层,矿井沿大巷直接布置工作面条带式开采时,应按进、回风巷的服务范围合理划分采区;

8 有条件时,应在主井井底附近划分中央采区。

根据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和矿井采、掘、运装备水平,经综合论证合理划分采区,这是矿井可研和初步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规范修改,调整了一下内容:

第3款最后一句“合理划分采区”修改为“加大采区面积、增加采区服务年限”。目的是要求在构造简单,在运输、通风条件允许情况下,尽可能加大采区几何尺寸,避免人为把采区尺寸划小。

第4款的修改:将瓦斯后面增加“(二氧化碳)”,将“抽放”改为“抽采”,另外把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和开采突水威胁的煤层分别叙述。

第7款原条文“近水平煤层开采,宜在开采水平运输大巷两侧划分盘区”,提法不妥,因为大巷两侧如果通风、运输全是共用,人为划分两个或多个采区对安全生产不利,正确的做法应是大巷两侧只要通风系统共用就应划为一个采区,因此本条修改为“近水平煤层,矿井沿大巷直接布置工作面条带式开采时,应按进、回风巷的服务范围合理划分采区”。

也有专家对第7款提出以下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科技术语 地下开采》GB/T 15663.3关于采区的定义:“沿大巷直接布置工作面的条带式开采,应划分带区”。原因是:过去沿大巷直接布置工作面进行条带式开采的矿井设计有的不划分带区,有的设计审查单位就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要求将进、回风巷一直做到井田边界,这样工程量很大,而且长期积压不能发挥作用,也没有必要(已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法规标准处反映,暂无结果)。为此补充“对于矿井沿大巷直接布置工作面的条带式开采,应划分带区。”这样就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规定。本次修改没有采纳。

第8款:增加“主井”两个字,使中央采区的位置更明确。

3.4.4 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分布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作出村庄和建(构)筑物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矿井初步设计应对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进行优化;采区划分、资源/储量计算、采区开采顺序应与搬迁及压煤开采规划一致。

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构)筑物是影响矿井开拓开采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地处平原地区,地面村庄稠密的矿井,作好村庄及其他建(构)筑物搬迁和压煤开采规划,对合理确定首采区位置、采区划分、开采顺序、采区和工作面接替、采煤方法及合理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等均十分必要,故作本条规定。搬迁村庄规划应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特别应和地方的城镇规划密切结合;压煤开采应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3.4.5 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条件、采煤方法及机械化装备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近水平及缓倾斜煤层,在不受断层等构造限制时,其采区一翼不宜少于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一年的长度;

2 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

确定采区参数的基础是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同时还取决于矿井机械化装备水平、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本次规范修改,调整以下内容:

第1款:不管是走向还是倾斜长壁开采,不管是综合机械化开采、普通机械化开采还是炮采,近水平及缓倾斜煤层,在不受断层等构造限制时,回采工作面连续推进长度不宜小于一年。

第2款:倾斜和急倾斜煤层的采区参数规范不作具体要求,应根据地质构造、选用的采煤方法及工艺确定。

3.4.6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应计入抽采瓦斯和开采保护层所增加的巷道工程量。

原条文,但在进行矿井设计时应进行“三量校核”,按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 1055“三量规定”,中型及以上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