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术语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这几条主要是指按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的。
(2)按照高度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条)。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划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此,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划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的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的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的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这几条主要是指按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的。
(2)按照高度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条)。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划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此,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划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的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的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的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这几条主要是指按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的。
(2)按照高度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条)。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划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此,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划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的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的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的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2.0.7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这几条主要是指按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的。
(2)按照高度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条)。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划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此,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划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的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的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的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2.0.8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这几条主要是指按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的。
(2)按照高度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条)。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划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此,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划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的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的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的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
2.0.9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这几条主要是指按各种分类标准确定的汽车库,由于分析角度不同,汽车库的分类有很多,通常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数量划分,本规范第3章对汽车库的分类即按照其数量划分的。
(2)按照高度划分,一般可划分为:
1)地下汽车库(即第2.0.4条)。
汽车库与建筑物组合建造在地面以下的以及独立在地面以下建造的汽车库都称为地下汽车库,并按照地下汽车库的有关防火设计要求予以考虑。
2)半地下汽车库(即第2.0.5条)。
本次修订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的概念。第2.0.4条和第2.0.5条条文中的净高一般是指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3)单层汽车库。
4)多层汽车库(即第2.0.6条)。
多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另一种是汽车库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及地面层以上楼层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5)高层汽车库(即第2.0.7条)。
高层汽车库的定义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已大于24m的;另一种是汽车库自身高度虽未到24m,但与高层工业或民用建筑在地面以上组合建造的。这两种类型在防火设计上的要求基本相同,故定义在同一术语上。
(3)按照停车方式的机械化程度可划分为:
1)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2)复式汽车库;
3)普通车道式汽车库。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与复式汽车库都属于机械式汽车库。因此,为了概念更清晰,这次修订取消了“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和“复式汽车库”的术语,统一为“机械式汽车库”(即第2.0.8条)。机械式汽车库是近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利用机械设备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数量的停车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类似高架仓库,根据机械设备运转方式又可分为垂直循环式(汽车上、下移动)、电梯提升式(汽车上、下、左、右移动)、高架仓储式(汽车上、下、左、右、前、后移动)等;另一类是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员停留的复式汽车库,机械设备只是类似于普通仓库的货架,根据机械设备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层杠杆式、三层升降式、二/三层升降横移式等。
(4)按照汽车坡道可划分为:
1)楼层式汽车库;
2)斜楼板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与停车区同在一个斜面);
3)错层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只跨越半层车库);
4)交错式汽车库(即汽车坡道跨越两层车库);
5)采用垂直升降机作为汽车疏散的汽车库。
(5)按照围封形式可划分为:
1)敞开式汽车库(即第2.0.9条)。
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定义的敞开式汽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占四周墙体总面积的比例为25%,大于美国NFPA 88A(98版)的定义(按净高3m计算,约为15%),小于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97版)的定义(约为33%)。国外规范中均考虑开敞面布置的均匀性,以保持良好的自然通风与排烟条件。
美国NFPA 88A《停车建筑消防标准》(2002版)中规定,敞开式停车建筑是满足下列条件的停车建筑:①任一停车楼层上,外墙的对外开敞比例沿建筑外沿周长每延米不少于0.4m2;②这种类型的开敞至少沿建筑外沿在40%的周长上存在或至少平均分布在两面相对的外墙上;③任一道内隔墙或沿任一柱轴线,能起通风作用的开敞面积比例不低于20%。
德国《汽车库建筑与运行规范》(MGarVO)中规定,敞开式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通往外部的开口部分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而且车库至少应有两面围墙是相对的,围墙与开口部分的距离不得大于70m,车库应有持续的横向通风。敞开式小型汽车库是指车库直接与外部相连的开口的面积占该车库四周围墙总面积至少三分之一的小型汽车库。
本次修订时,参照以上规范加入开口布置的均匀性的要求。对不同类型、不同构造的汽车库,其汽车疏散、火灾扑救、经济价值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进行设计时,既要满足其自身停车功能的要求,也要合适地提出防火设计要求。
2)封闭式汽车库,即除敞开式汽车库之外的汽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