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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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给水

5.1 一般规定

5.1.1 系统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系统水源的水量应满足系统最大设计流量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水喷雾灭火系统属于水消防系统范畴,其用水可由消防水池(罐)、消防水箱或天然水源供给,也可由企业独立设置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供给,无论采用哪种水源,均要求能够确保水喷雾灭火系统持续喷雾时间内所需的用水量。

5.1.2 系统的消防泵房宜与其他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消防泵房的规定。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泵房和其他消防水泵房合建,既便于管理又节约投资。消防泵房需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5.1.3 在严寒与寒冷地区,系统中可能产生冰冻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我国南北地区的温差很大,在东北、华北和西北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要求对给水设施和管道采取防冻措施,如保温、伴热、采暖和泄水等,具体方式要根据当地的条件确定。

5.1.4 当系统设置两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时,雨淋报警阀前宜设置环状供水管道。

对于设置了2个及以上雨淋报警阀的水喷雾灭火系统,为了提高系统供水的可靠性,提出了设置环状供水管道的要求。

5.1.5 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应增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增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的进、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

本条规定是为了增加消防水池进出水管的可靠性。

5.1.6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

2 四周应设置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7m;

3 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为检修方便,作此规定。消防气压给水设备主要是为雨淋报警阀保压。

5.1.7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设有排水设施。

水喷雾灭火系统流量较大,考虑排水设施是必要的,排水设施可以和其他系统共用。

5.1.8 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生产或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直接相连,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为确保储水不被污染,消防水池的溢流管、泄水管排出的水需间接流入排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