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96-2014 管井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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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井布置

4.1 供水管井布置

Ⅰ 生活、生产用水管井的布置

4.1.1 供水管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布置在当地允许的地下水开采区;

2 应靠近主要用水地区;

3 井群布置应合理,对第四系松散含水层,单井出水量减少系数(干扰系数)不应超过20%;

4 井位与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建(构)筑物的类型、结构和基础形式综合确定。

供水管井设计与施工是根据供水勘察资料、用户要求和技术经济安全等因素综合决策下的产物。因此,本条有原则要求,亦有具体数据的规定。《中国水功能区划》已颁布试行,供水管井的布局首先应服从当地水务部门的总体布局,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在允许的地下水开采区内进行,并应执行当地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规定。靠近主要用水地区、井群布置技术经济合理是原则要求,井间涌水量减少系数(干扰系数)是具体数据之一。井位的确定亦应考虑多种因素。从安全、环保的角度出发,条文规定了与建(构)筑物应保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足够的安全距离”应根据施工场地的地基、基础条件,地面、地下已有建筑物情况,管井结构、含水层特性、水位降落漏斗范围以及施工工艺等综合因素确定。实际情况变化很大,不宜规定某个具体指标,因此本条未作量化规定,只提出原则要求,使管井在构建和使用期间不得影响环境质量和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能和安全。

4.1.2 冲、洪积平原地区,井群宜垂直地下水流方向等距离或梅花状布置;当有古河床时,宜沿古河床布置。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3 大型冲、洪积扇地区,当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天然补给量时,井群宜垂直地下水流方向呈横排或扇形布置;当地下水开采量小于天然补给量时,井群宜呈圆弧形布置;当开采储存量用作调节时,井群宜呈方格网布置。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4 傍河地区,井群宜平行河流呈单排或双排布置。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5 大厚度含水层或多层含水层,且地下水补给充足地区,可分段或分层布置取水井组。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6 间歇河谷地区,井群宜在含水层厚度较大的地段布置。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7 碎屑岩类地区,井群应根据蓄水构造及地貌条件布置,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侵入体接触带富水段,可沿此带附近布置;

2 宜沿断裂破碎带或背斜轴部富水段布置;

3 均质含水层,可按方格网、梅花状或圆弧形布置。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8 碳酸盐岩类地区,井群应根据蓄水构造、岩溶发育和地貌条件布置,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沿向斜盆地轴部富水段布置;

2 宜沿背斜轴部倾伏端富水段布置;

3 单斜构造富水段,宜垂直地下水流方向在径流或排泄区布置;

4 宜沿破碎带富水段布置;

5 当岩溶河谷是岩溶含水层的排泄基准面时,宜沿岸边布置;

6 碳酸盐岩类与非碳酸盐岩类接触带富水时,宜在碳酸盐岩一侧布置。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9 岩浆岩类地区,井群应根据其分布与裂隙发育程度布置,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化裂隙区,宜根据地形在汇水范围大的富水地段布置;

2 构造裂隙,宜按构造部位在富水地段布置。

管井的布置,即井群布置的合理与经济一直是管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从表面上看,本节诸条文在内容上与勘察规范似有所重复。实际上,在接受管井设计任务时,尤其是大型水源地的管井设计任务,仍然有供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虽然已有供水勘察勘探阶段的报告书,但是在管井设计工作中,对于管井的布置、组合形式仍是设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结果上看,设计的这部分内容可以完全或部分采纳勘察报告中的管井布局、井位、井距的建议,也可以重新布设不同的供水方案。因此,原规范设置了“管井布置”这一节是必要的。

另一方面,供水勘察报告书中建议的布井方案,主要的意图在于通过某布井方案说明提交的允许开采量是可以采取的、有保证的。但是该方案并非是“唯一性”的,而只是建议性质的。适合于本规范要求的管井布置方案,是直接交付施工成井的。它除了充分考虑勘察的种种因素外,还要考虑输水管道、泵房等设施,已属于给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从给水的角度看,这时的方案比勘察时考虑更为全面。从这层意义上讲,管井布置的诸条款并不重复,应该是管井设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原规范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有利于从设计的角度比较、复核勘察时所建议的布井方案,并优选出最佳供水建设方案。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汛期洪水对沿河两岸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为防止地下水管涌导致的危害,增补了“管井布置应符合当地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主要指管井距堤岸的距离,其防洪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执行。

第4.1.5条的大厚度含水层,一般指含水层厚度超过40m以上的含水层。分段厚度通过1982年在兰州市的供水水源地(马滩、雁伏滩、崔家滩、迎门滩)的试验得出,对大厚度单一含水层,应根据抽水设备能力划分,段长一般为30m左右。岩溶地区应根据岩溶发育的垂直分带规律划分,段长一般为强含水带的厚度,至少大于强含水带厚度的2/3。

4.1.10 滨海地区,井群应根据含水层的富水程度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富水地段;

2 应预测拟布井群与周围已有管井共同影响下的含水层咸淡水分界面及其变动特征,管井布置不应导致咸水入侵现有和拟布管井。

滨海地区要充分考虑水源地与咸淡水界面的距离,避免海水入侵,保证水源地开采过程中地下水水质不被海水污染。滨海地区已采井较多,还需要考虑相互影响问题。

4.1.11 供水管井井群设计时,应同时布置长期观测网。地下水长期观测网的布置和长期观测孔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

井群设计的同时,应有长期观测网(孔)的设计,以对地下水开采动态进行监测。这是水源地保护、管理及至扩建必不可少的资料。条文中规定长期观测网(孔)的技术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对地下水动态的观测需要长期、连续地进行。一些水源地地下水动态观测从供水勘察时开始一直按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要求延续进行。为了统一观测技术要求,投产后地下水动态观测也应按同一标准执行。当然,对开采动态的一些特殊要求,当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尚不能满足时,可根据实际需求重新设计。

Ⅱ 热源管井布置

4.1.12 热源管井应布置在建筑物场地周边,与建(构)筑物、市政管网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应满足小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热源管井虽然属于供水管井,但其布置与一般供水管布置完全不同。由于这类项目多在市区或居民区内,用地面积有限,井位布置不可能任意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热源井的布置应考虑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场地的可布井范围,着重两点:一是避免抽水井和回灌井之间产生“热贯通”效应以保证热交换效率,二是尽量避开那些对地面变形反应敏感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

4.1.13 热源管井的平面布置应避免抽水管井和回灌管井之间发生热贯通效应,其间距可通过试验或采用当地经验数据确定。

热源管井虽然属于供水管井,但其布置与一般供水管布置完全不同。由于这类项目多在市区或居民区内,用地面积有限,井位布置不可能任意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热源井的布置应考虑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场地的可布井范围,着重两点:一是避免抽水井和回灌井之间产生“热贯通”效应以保证热交换效率,二是尽量避开那些对地面变形反应敏感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

4.1.14 一个场地应至少布置一个热源观测孔,位置应处于抽水管井和回灌管井之间。

热源管井虽然属于供水管井,但其布置与一般供水管布置完全不同。由于这类项目多在市区或居民区内,用地面积有限,井位布置不可能任意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热源井的布置应考虑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场地的可布井范围,着重两点:一是避免抽水井和回灌井之间产生“热贯通”效应以保证热交换效率,二是尽量避开那些对地面变形反应敏感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

4.1.15 与相邻项目热源管井的井距离应根据地下水流向、已有项目热源管井布置和使用现状等综合确定。

热源管井虽然属于供水管井,但其布置与一般供水管布置完全不同。由于这类项目多在市区或居民区内,用地面积有限,井位布置不可能任意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此,热源井的布置应考虑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场地的可布井范围,着重两点:一是避免抽水井和回灌井之间产生“热贯通”效应以保证热交换效率,二是尽量避开那些对地面变形反应敏感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