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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气装置绝缘上作用的电压
3.2.1 交流电气装置绝缘上作用的电压有:
1 持续运行电压,其值不超过系统最高电压,持续时间等于设备设计寿命;
2 暂时过电压,包括工频过电压和谐振过电压;
3 操作过电压;
4 雷电过电压;
5 特快速瞬态过电压(VFTO)。
3.2.2 相对地暂时过电压和操作过电压标么值的基准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系统最高电压有效值为Um时,工频过电压的基准电压(1.0p.u.)应为 ;
2 谐振过电压、操作过电压和VFTO的基准电压(1.0p.u.)应为 。
3.2.3 本规范中系统最高电压的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1 范围Ⅰ,7.2kV≤Um≤252kV;
2 范围Ⅱ,252kV<Um≤800kV。
本条参考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并对范围Ⅱ扩大至800k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