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建标〔2008〕第105号)要求,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极限状态设计原则、结构上的作用和环境影响、材料和岩土性能及几何参数、结构分析和试验辅助设计、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可靠性管理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结构设计方法,在原标准规定的以概率理论为基础、以分项系数表达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基础上,增加了在缺乏统计资料时,结构设计可根据可靠的工程经验或必要的试验研究进行,也可以采用容许应力法或单一安全系数法等进行设计的规定。
(2)增加了设计使用年限和耐久性的规定。
(3)增加了水工结构设计时应考虑环境影响的规定。
(4)增加了水工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持久设计状况目标可靠指标βt限值的规定。
(5)在可变作用标准值的确定原则中,增加了由重现期来表达的方法。
(6)增加了结构分析中试验辅助设计的规定。
(7)增加了既有结构可靠性评定的规定。
(8)增加了术语一节。
(9)增加了基于可靠指标的设计的规定。
(10)取消了原标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效应短期组合和长期组合验算的规定,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组合修订为按作用的标准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
(11)删除了地震作用作为可变作用的分类,将地震作用仅按偶然作用考虑。
(12)删除了在作用效应基本组合中,对概率极限状态设计,一个主要可变作用可采用设计基准期的概率分布模型及其参数,其他可变作用应采用年(或时段)的概率分布模型及其参数的规定。
(13)删除了原标准中的“质量控制”一章。
(14)删除了原标准中的“附录A 水工建筑物级别”。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德外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党林才 冯树荣 李佛炎 李光顺 肖峰
周跃飞
主要审查人:王柏乐 艾永平 陈厚群 许松林 汪毅
严军 楚跃先 周厚贵 史志华 金峰
侯建国 李德玉 吕明治 徐建强 魏坚政
饶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