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管道附件、撬装设备的检验与储存
4.1 一般规定
4.1.1 作为站内工艺管道永久性组成部分的材料、管道附件、撬装设备的验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物资供应单位和建设(或监理)单位的人员参加。
对站内工艺管道永久性组织部分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是质量管理要素决定的。物资供应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进行交接检查和验收,建设(或监理)单位的人员参加有利于质量控制。
4.1.2 材料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专有产品还应包括使用说明书;进口物资应有商检报告;压力容器应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监检报告。所有材料和设备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专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口物资的商检报告,压力容器出具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证明是文件证明材料,也保证了竣工资料的收集。另外建设(或监理)单位为了保证质量,一般制定了产品生产厂家的入围名录,自购物资应遵守这一规定。
4.1.3 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现场材料和设备的标志或标牌,规格、型号,以及有关材质是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并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管子表面有无凿痕、凹痕、槽痕,以及过度锈蚀,检查设备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运输损坏,配件是否齐全。
本条规定了必要的外观检查内容。包括检查产品表面和包装等。
4.1.4 对被检查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材料的理化性能检验,仪表、仪器的试验及复验应由取得国家或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质量有疑问的材料,或合同和规范规定使用前需要复验的材料应进行复验。通过复验证实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要求。检验单位应具有权威和合法性。反之,牌号不明的材料和没有按规定复验的材料不可使用。入围名录之外的设备也应视为质量不清楚的设备而不应接受。
4.1.5 对设计工况有特殊要求的管材及管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及检验。
高酸性环境中使用的管件、紧固件,应符合特定的使用条件、特定的标准和设计的特定要求,这个规定只针对特殊产品的检查验收。
4.1.6 若材料、管道附件、撬装设备不合格,严禁安装使用。
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严禁安装使用,保证工程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