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电动机
2.1 电动机的选择
2.1.1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2.1.2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用同步电动机。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绕线转子电动机:
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
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3 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采用交流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采用直流电动机;交流电源消失后必须工作的应急机组,亦可采用直流电动机。
4 变负载运行的风机和泵类等机械,当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应采用调速装置,并选用相应类型的电动机。
本条的宗旨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简单、可靠、经济、节能的电动机;即优先选用笼型电动机,一般不宜选用直流电动机。
1 关于笼型电动机变频调速问题参见本条第3款说明。本款包括多速笼型电动机,仅要求数种转速时,应优先予以选用。
选用同步电动机,除个别情况是为稳速外,通常是为了提高功率因数。采用同步电动机是否合理,不仅与额定功率大小有关,还涉及同步转速、运行方式、所在系统无功负荷的大小和分布、制造和价格情况等,规范中不宜对功率界限作出硬性规定,而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重载起动的笼型电动机应按起动条件进行校验,这在本规范第2.2.3条第1款中有明确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则应按本款规定选用绕线转子电动机。在起动过程中,堵转转矩(亦称起动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共同起作用,均需校验。能否克服静阻转矩决定于堵转转矩;能否顺利加速则最小转矩是关键;最大转矩除影响起动过程外,还决定了电动机的过载能力。绕线转子电动机的转矩——转差特性曲线可通过调节转子回路的电阻而改变,从而适应重载起动条件,并能在一定范围内调节转速。
3 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殊要求时,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如机械调速、液压调速、串级调速、变频调速等。这些方案各有优缺点,因此,电动机调速选择需结合传动设计,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随着电力电子技术的发展,应优先选用交流变频调速。
4 关于风机和水泵出于节能目的而调速的问题,多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十分重视,据统计,我国发电总量60%以上是通过电动机消耗的,其中一半以上用于各种风机和水泵设备。而我国一些企业中变负荷运行的风机、水泵占70%,如果以调速传动代替原有的不调速传动,通过改变转速来调节流量和压力,取代传统的用挡板和阀门调节的方法,平均可节电30%左右。
2.1.3 电动机额定功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工作负载平稳的机械应采用最大连续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机械为重载起动时,笼型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额定功率应按起动条件校验;对同步电动机,尚应校验其牵入转矩。
2 短时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短时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应按机械的轴功率选择;当无合适规格的短时定额电动机时,可按允许过载转矩选用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
3 断续周期工作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不同负载持续率和不同起动次数下的允许输出功率选择,亦可按典型周期的等值负载换算为额定负载持续率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4 连续工作负载周期变化的机械应采用相应的周期工作定额的电动机,其额定功率宜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数据选择,亦可按等值电流法或等值转矩法选择,并应按允许过载转矩校验。
5 选择电动机额定功率时,应根据机械的类型和重要性计入储备系数。
6 当电动机使用地点的海拔和冷却介质温度与规定的工作条件不同时,其额定功率应按制造厂的资料予以校正。
作为定额一部分的额定输出功率(简称额定功率)是以工作制为基准的。不同工作制的机械应选用相应定额的电动机。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GB 755中的定义,“定额”是“一组额定值和运行条件”,“工作制”是“电机承受的一系列负载情况的说明,包括起动、电制动、空载、停机和断能及其持续时间和先后顺序等”。
电动机的工作制分为10类:连续工作制——S1;短时工作制——S2;断续周期工作制——S3;包括起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S4;包括电制动的断续周期工作制——S5;连续周期工作制——S6;包括电制动的连续周期工作制——S7;包括负载-转速相应变化的连续周期工作制——S8;负载和转速做非周期变化的工作制——S9;离散恒定负载工作制——S10。
按此分类,连续工作制(S1)为恒定负载(运行时间足以达到热稳定);连续周期工作制(包括S6~S8)则为可变负载。
电动机的定额分为6类:连续工作制定额(S1);短时工作制定额(S2)——持续运行时间为10min、30min、60min或90min;周期工作制定额(S3~S8)——负载持续率为15%、25%、40%或60%,工作周期的持续时间为10min;非周期定额(S9);离散恒定负载工作制定额(S10);等效负载定额(应标志为“equ”)——制造厂为试验目的而规定的定额,与S3~S10工作制之一等效。
2.1.4 电动机的额定电压应根据其额定功率和配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及技术经济的合理性确定。
直流电动机的电压主要由功率决定。交流电动机的电压选择涉及电机本身和配电系统两个方面。一般情况下,中小型电动机为380V或660V,大中型电动机为10kV。对恒速负载,功率大于200kW的电动机其额定电压宜选10kV。对变速负载宜采用变频调速,功率在200kW~1500kW的电动机其额定电压宜选660V。
将现行的380V电压升为660V电压,可增加输电距离,提高输电能力;可减少变压器数量,简化工厂配电系统,提高供电可靠性;可缩小电缆截面,节省有色金属;可降低功率损耗及短路电流值,并扩大异步电动机的制造容量等,因而是有效的节电手段之一。提高配电电压,这在世界各国已成为发展趋势。在我国,660V等级电压在矿井中广泛使用,并已列入了国家标准《标准电压》GB/T 156。
2.1.5 电动机的防护形式应符合安装场所的环境条件。
本条对电动机防护形式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关于爆炸和火灾危险、化工腐蚀等特殊环境条件,另有专用规范。
2.1.6 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形式应与机械相适应。
关于电动机的结构及安装形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旋转电机结构型式、安装型式及接线盒位置的分类(IM 代码)》GB/T 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