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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施工质量验收结果的评定
3.2.1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 一般项目中的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点)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允许偏差项目每项抽检的点数中,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绝热工程允许偏差的检验中,规定80%的比例,主要是考虑在实际检验中偶然性因素较多,在检查中应去除偶然性因素对结果的影响。
3.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3.2.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3.2.4 当绝热工程质量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时,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处理的分项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3.2.5 返修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说明工程实体不合格,因此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