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制定本规范。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节能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根本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2006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强调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并提出了具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并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根据目前我国节能减排的实施情况,“十一五”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指标有望完成,“十二五”将可能继续维持能耗强度下降20%的指标。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的精神及国家节能减排的目标要求,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本规范,以使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符合节能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
本条指明本规范使用的范围。
1.0.3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应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做到安全可靠、节约能源和经济合理。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是主体工程设计的组成部分,因此,同主体工程设计一样,必须遵循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在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设计方案,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施。建设标准应符合国情,既不能标准过低影响安全运行,又不宜标准过高增加大量的工程投资。
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节能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条阐明本规范与其他标准和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