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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67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共同编制完成。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中国水功能区划》在全国试行6年的应用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复的各辖区水功能区划实施情况,认真研究分析了我国水功能区划中遇到的新情况和应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6章和3个附录,包括:总则,术语,分级分类系统和指标,划分程序,划分方法,成果编写要求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电话:010—62059233,邮政编码:10012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主要起草人:朱党生 洪一平 史晓新 袁弘任 程晓冰 罗小勇 雷阿林 雷少平 石秋池 刘平
张建永 纪强 王健 刘江壁
主要审查人:连煜 曾肇京 任光照 李锦秀 毛学文 罗承平 江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