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深度要求
3.3.1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初步设计技术原则和主要技术方案的确定,应符合经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评估或评审报告、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及核准文件或备案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当对选煤厂建设规模、选煤方法、厂址选择等重大技术原则进行修改调整时,应作详细充分的论证,并应经原批准部门同意或重新报批。
2 对可研阶段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应进行细化和优化。必要时,应对主要工艺环节、主要工艺设备选型、工艺总平面布置及主要厂房工艺布置进一步作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3 应能满足确定土地征用范围的需要。
4 应能作为主要工艺设备订货的依据。
5 应能作为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
6 应能作为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7 应能指导施工组织设计。
8 应能指导施工准备。
9 应能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10 应能指导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节能减排等专篇。
原则上,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当设计合同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另有要求时,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同时满足本规定和设计合同的要求。
关于初步设计文件是否单列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节能减排内容的专篇的问题,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工业卫生、消防、节能减排内容的专篇。
3.3.2 初步设计《概算书》应遵照煤炭工业现行概算编制与管理办法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进行编制。
初步设计总概算原则上不能超过可研报告批准投资估算的10%,否则原则上需重新报批可研。
3.3.3 改扩建厂的初步设计文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论述改扩建的必要性、改扩建规模、主要改扩建内容、原有设备设施利用情况以及与原有生产系统的衔接关系等。
3.3.4 当选煤厂和矿井、露天矿同属一个立项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选煤厂应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本条所要表述的是,在初步设计阶段,矿井、选煤厂应各自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3.5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周期不宜少于3个月。
为保证选煤厂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质量,应有适宜的编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