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铝土矿破碎
5.3.1 当进厂的铝土矿粒度达不到磨矿对矿石的粒度要求时,厂内应设矿石破碎系统。
5.3.2 破碎系统的工艺流程应根据矿石性质、流程量、进矿粒度及最终破碎产品粒度等参数确定。应采用常规的两段一闭路或一段闭路破碎流程。破碎产品粒度宜小于12mm,最大不应大于15mm。
5.3.3 当采用两段破碎工艺流程时,中碎机给矿中粒度已合格的含量大于15%或含粉矿量较多并附水较大时,中碎前宜采用重型筛进行强化筛分,并产出最终产品。
5.3.4 破碎筛分系统的生产能力应依据氧化铝生产能力及物料平衡计算确定,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破碎系统的生产能力(t/h);
Q0——氧化铝年产量(t/a);
K1——吨氧化铝的铝土矿用量(t/t);
K2——破碎系统全年作业天数(d/a),取330d/a;
K3——每天作业班数,取2班/d~3班/d;
K4——每班设备运转时间,取6h/班~7h/班;
K5——生产波动系数,取1.2~1.3。
5.3.5 破碎系统设备的处理量应通过计算,并按照类似企业实际生产数据确定。
5.3.6 当采用两段破碎流程时,中碎宜选用标准圆锥破碎机;细碎宜选用短头圆锥破碎机。
5.3.7 中、细碎作业前应设置可靠的金属探测器与除铁器。
5.3.8 破碎系统主要工艺设备宜采用单系列配置。
5.3.9 大、中型氧化铝厂的破碎、筛分宜分别设置厂房,厂房可采用侧部敞开式设计。
5.3.10 胶带输送机通廊宜采用封闭式结构。在气象条件较好地区也可采用活动防护罩式结构。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防水和排水措施,地下与地上交接处应设平台及通行门。
5.3.11 破碎、筛分厂房应设置检修用起重机。检修用起重机应满足起吊最重零、部件或难以拆卸的装配件的要求。
5.3.12 破碎、筛分厂房应设检修场地,检修场地宜设在厂房的端部。破碎厂房检修场地的有效长度可根据破碎机的规格和台数按6m~18m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