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09-2009 灌区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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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灌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5.3.1 灌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结合本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及国土整治规划进行。

5.3.2 灌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根据灌区内地形、地貌特点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土地的适宜性等,并综合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用地、环境用地、粮食生产用地、灌区农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对灌区内各类用地进行统一规划,明确不同规划水平年各类用地面积、比例,确定各类用地位置,合理确定灌区用地和灌区发展范围,拟定灌区整体开发规划。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是合理确定灌区规模、进行灌区水土资源平衡的重要依据,是调整不合理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利用效益的基础工作。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中,需要根据土地面积、地形及地貌特征、土地质量等,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灌区农业、林业和牧场用地包括农、林、草种植净面积和田间灌排渠沟及其建筑物、生产道路等占地,不包括骨干渠系、河沟及骨干道路。

设计灌溉面积包括净灌溉面积与灌溉范围内的灌排渠沟、建筑物、田间道路等占地面积。

灌区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可用灌区面积利用系数(净灌溉面积/灌区面积)和灌溉面积利用系数(净灌溉面积/灌溉面积)表示。

在确定灌区各类用地结构时,农业用地面积的低限一般按灌区现状人口及自然增长率、人均需要粮食、饲料用粮、粮食单产、蔬菜等经济作物需要量及单产等进行分析计算,经济林及果园面积可按人均0.07hm2计算,牧场用地可按每只羊0.07hm2人工草地计算。

城乡建设和工矿企业用地一般按照控制规模、盘活存量、内部挖潜的原则确定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