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CS 216:2006 给水排水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结构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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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本设计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各类预应力圆形水池结构构件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

5.1.2 预应力圆形水池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除结构整体稳定验算外,均应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

5.1.3 各类预应力圆形水池结构构件均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对轴心受拉和小偏心受拉构件,应按作用效应标准组合进行抗裂验算;对受弯和大偏心受拉、大偏心受压构件,应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需要控制变形的结构构件尚应按作用效应准永久组合进行变行验算。

5.1.4 消化池和无保温设施的地面式或部分地下式预应力圆形水池的强度计算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应考虑壁面温(湿)差作用和中面温差(季节温差)作用。

5.1.5 有盖水池应设置必要的通气孔和溢流孔,当不能设置通气孔和溢流孔时,应考虑池内可能出现的压力变化的影响。污泥消化池应配备池内气体压力控制装置。

5.1.6 预应力圆形水池的地基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