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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和备注。
3.2.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3.2.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码。
3.2.4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项目名称及项目主要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制人可作补充。
3.2.5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条款说明计算。
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m3”、“m2”、“m”、“kg”、“个”、“项”、“根”、“块”、“台”、“套”、“组”、“面”、“只”、“相”、“站”、“孔”、“束”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以“t”、“km”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