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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基础税政
3.1.1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简介
2007年6月1日,是中国商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天,因为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1]开始实施,从此中国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企业包括两类合伙人,一类是普通合伙人,英语为general partner,缩写为“GP”;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英语为limited partner,缩写为“LP”(见图3-1)。
普通合伙人(GP)对合伙企业之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LP)对合伙企业之债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间接架构是指,股东不直接投资设立实体公司,而是先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实体公司的股权。典型的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如图3-2所示。
图3-1 有限合伙企业示例
图3-2 有限合伙间接架构示例
近几年,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在实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多。有限合伙间接架构到底该如何纳税呢?我们先通过牛牛合伙案例来了解合伙企业的税政[3]原理。
[1]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2] 如无特殊说明,本书中的合伙企业均指有限合伙企业。
[3] 税政指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