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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震行政检查的关键问题
(一)地震行政检查与地震行政处罚
地震行政检查机关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应严格按照地震法律、法规授权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可恢复或补救的,按照整改要求处理;对违反禁止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可恢复或影响严重的,按照地震行政处罚程序处理。
(二)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行为的行政检查
1.现场检查有无设置警示牌、查阅保护范围有无向规划部门备案存根;
2.监测设施、设备有无被移动的痕迹;
3.有无被占用、拆除、损坏行为;
4.有无在划定的保护范围进行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行为,安装其他影响装置等;
5.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三)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1.现场检查重点工程有无增建抗干扰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地震观测相关要求;
2.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有无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3.依法责令增建抗干扰设施;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或承担新建费用。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用的行政检查
1.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是否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正确进行抗震设防;
3.是否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用于实际工程设计中;
4.依法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进行地震行政处罚。
(五)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行政检查
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中止或终止运行是否按规定报省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2.是否按规定向省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时传输监测数据;
3.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是否能保证;
4.依法责令改正,进行备案,对台站(点)管理单位适时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