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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共服务:行政法的基础
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但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法体系的建构,甚至可能触及整个行政法的根基。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公行政)从公共权力转变为包括公权力的公共服务,不仅意味着行政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也意味着行政任务和行政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公共服务作为当代的行政任务是可以以私法形式实施的。由此,公共服务成为行政法的基础,亦成为公共利益的新形态,从而不得不启发我们从新的综合的认识论和本体论认识公共服务,从而重新构建行政与法律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