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一,报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审核。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批准。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备案。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地方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地方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政府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备案。
第五,公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预案审批、备案和公布的有关程序,《管理办法》规定得比较详细,基本上遵循的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这些程序多有借鉴。这在原则上是正确的,因为应急预案在形式上毕竟也表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且其一旦实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影响比较大,这和上述行政立法程序确有相似之处。但是,《管理办法》对应急预案编制中的一个特殊问题考虑得还是不够充分。比如,应急预案的审核和审查对专业性的要求都比较高,需要审查其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协调性等方方面面,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审查主要着重的是合法性、必要性和是否符合党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发展的需求等,其侧重的方面大多数是不同的。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之前,各级政府应急办承担着比较重要的应急预案审核、审查职能,但由于其在人员构成上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这些工作很多时候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