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政策全书(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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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2018年1月10日 安监总政法〔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到2020年,建成规范统一、保障到位、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执法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二是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推进分级执法,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执法,完善全系统执法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执法新格局。三是坚持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正确适用法律,推行“阳光执法”,严格法制审核,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依法履行职责,创新制度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程序衔接,依法查处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推动有关人民政府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推进安全生产分级执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分级执法办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明确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分工。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三)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科学合理确定重点企业的范围、当年计划检查的次数,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以外的一般企业,推行“双随机”(随机选取被检查企业、随机确定执法人员)抽查。要确保“双随机”抽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比例,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按照本意见及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按照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有关执法安排要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四)建立全系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县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需要其他地区协助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接到协助请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协调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必要时,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进行协调。

(五)建立执法统计分析通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季度分析本地区执法情况,对比分析监督检查的企业次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数据,注重苗头性问题和趋势把握,对下一阶段执法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季度执法分析情况应当通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布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情况及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执法及“双随机”抽查情况。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信息。

(七)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执法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执法活动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行业领域以及执法人员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执法措施的情况,执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逐步推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八)推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及公开裁定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行政处罚审核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提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前,要经本部门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审核。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要在行政处罚审批文书中列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列明《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有异议的,要予以解释说明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备查。

(十)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规定编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四、加强执法检查,突出检查重点,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七)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八)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严禁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九)强化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按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发现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