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吗?
案例背景
从2017年9月起,小周就在某安保公司上班,至今已经2年多了。一日,小周和新入职的同事吃饭时聊到劳动合同的问题时才想起来,自己之前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年,到现在已经期满8个多月了,公司没有说离职,也没有提续签的事情,自己还一直正常上班,公司也正常给自己发工资……同事知道后,就说了句:“没有续签你还在上班呀?劳动法不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吗?不签的话,公司要给双倍工资赔偿的!”小周听后,心里产生了疑问。
学法有疑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仍在公司工作的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吗?
法律讲堂
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为强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那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是否及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但劳动者仍然为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归于终止。如果劳动者仍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未明确拒绝的,可视为双方均同意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这时,如果双方未对劳动合同的续签作出另外约定,用人单位仍然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自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还存在逾期终止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换言之,劳动合同会因前述原因自动续延,从司法实践的观点看,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赔偿的主张。
上面的案例中,小周与某安保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劳动合同已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当小周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双方就应当续签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已经超过一个月未与小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小周有权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赔偿。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句话说法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务必要求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便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不管是成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延续原劳动合同关系,都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