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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签订多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案例背景

匡女士已经在某市一家物业公司做了两年的保洁工作。根据物业公司的要求,匡女士每天只需早晚打扫两次即可,不要求全天在岗。其间,匡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于家庭发生变故,匡女士为了贴补家用,就与另外一家家政公司也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匡女士只需每天拿出三个小时的时间完成公司委派的保洁任务即可。物业公司知道该情况之后,担心匡女士另行找到的工作影响其在本单位的工作质量,警告匡女士如果不进行改正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学法有疑

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与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多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法律讲堂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作出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由此可见,劳动者是可以同时签订多份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的,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影响先订立合同的履行。在本案中,匡女士同时订立了两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但是两份合同的履行时间并不冲突,匡女士完全可以同时履行两份合同义务,因此物业公司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仅因匡女士签订了多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一句话说法

劳动者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时,要注意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合理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保证工作质量,否则将面临违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