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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5年的服务期限吗?
案例背景
2013年林某与某培训机构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林某担任讲师。为了提高在同行中的竞争力,该机构把出资支持讲师专项培训作为公司长期执行的制度,如果林某选择最高培训经费则要签订服务期为5年的补充合同,如果违约,违约金按未履行年限分摊的培训费计算,林某签订了该服务期协议。2016年林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但是仍然在服务期限内,便向公司询问应当如何处理,公司不愿再与林某续约,便回复林某剩下的服务期就算了,违约金减半交给公司即可。林某不同意,提出要么续约,要么别要违约金,双方僵持不下。
学法有疑
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5年的服务期限吗?
法律讲堂
本案中,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两个合同,两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而两个合同对林某和公司都是有约束力的,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劳动者如果违反服务期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以原则上,公司应当与林某续约,如果确实无法续约,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不能及时解决,林某也继续上班的话,单位依然要支付相应的薪资,提供不低于原合同的待遇。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句话说法
服务期未到期,而劳动合同期满的,依法首要选择是续约,续约不成的情况下应当相互协商,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作用可能要大打折扣。劳动者应当注意的是,当公司不想续约时,如果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公司依然可能获得足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