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能否正常管理、运营的核心要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组织架构以及公司运营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公司的企业文化及生死存亡都有重要影响,更是关系到股东等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各类公司千差万别,无法通过一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行为,因此,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纲领性文件的公司章程,就成了实务中得以对不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重要依据。公司个性化地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应更多地体现在公司章程之中,通过章程的制度设计,对董事、监事、在经营中的职责、权限予以规范化、明细化。尤其对于可能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通过章程规定予以事先的风险防范,如章程可规定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向股东会披露,或经股东会同意;又如章程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范围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章程还可以填充法律规定的疏漏或模糊地带,如对于董事、高管另设公司与任职公司进行交易的行为,章程可以事先规定如果该类交易未经股东会同意,则公司可以要求该董事、高管返还基于该交易所获得的收入。这样,在公司事后就此类交易主张归入权的时候就有了契约依据。
各个公司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个性化的设计与规定,以确保公司能选任到合适的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其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有效防范其损害公司利益。一旦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也能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追责,从而确保并促使其在履行职责时以公司的利益为最高准则。
而且《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对于董事的无因解除权,进一步明确了董事的“代理人”身份,这对于公司董事制度、《公司法》与《劳动法》的对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