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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业主交纳了停车费,物业公司就必须对车辆的损毁丢失负责吗?
停车场的管理服务是大部分物业公司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停车场内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问题常引发车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停车费后,是否要对车辆的损毁丢失负责,关键在于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是场地使用关系,车主交纳停车费,只是为了有偿使用场地,那么,物业公司只要提供停车场场地给车主泊车并维持停车场秩序即可,无须对车辆的安全负责。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是保管关系,车主交纳停车费,是为了让物业公司承担保管义务的,那么,物业公司应该对车辆的安全负责。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与车主之间签订了保管合同的,车主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该妥善保管,然后“完璧归赵”。
根据《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物业公司基于保管合同向车主收取了停车费的,在车主停车期间,物业公司要妥善保管车辆,如果车辆发生了损毁、丢失,物业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物业公司和车主可以通过具体的停车合同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彼此之间是场地使用关系或是保管关系。为减少纠纷产生,物业公司可以加强停车场管理,完善停车场监控设备设施,一旦有车辆损毁的事故发生,应当及时协助车主查明真相。